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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全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8 03:43:45 人浏览

导读:

杭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那么该意见稿包括了哪些内容?它有总则、预防、调查和认定、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共六章二十六条。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杭州市闲置...

  杭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那么该意见稿包括了哪些内容?它有总则、预防、调查和认定、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共六章二十六条。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杭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闲置定义)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按照本办法规定认定为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四条(处置原则)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配)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闲置土处置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协调本辖区内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具有土地行政管理权限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

  规划、建设、发展与改革、环保、园文、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 防

  第六条(用地人预防)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约定、规定进行开发建设,违反约定、规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约定、规定承担履约监督职责的部门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有关诚信体系。

  第七条(合理改期) 发生非归咎于土地使用权人的事件影响土地如期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在约定、规定的开发建设期限届满前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整开发建设时间,但应当提供非自身原因导致开发可能迟延的证据。经认定属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开发建设时间。

  第八条(政府及部门预防) 批准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就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合法、合理地促进土地利用,避免土地闲置。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依约进行开发建设。

  规划、建设、发展与改革、环保、园文、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审批、优化流程,不得违规设限、推诿怠惰影响土地开发。

  第九条(政府及部门补救)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违规行为致使土地开发迟延的,对迟延负有责任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处置不力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市政府督促) 市人民政府对土地闲置状况严重的地区,可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措施、促进土地利用。

  第三章 调查和认定

  第十一条(启动)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30日内开展调查,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第十二条(用地者责任)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通知要求如实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相关审批和抵押材料等,认为所调查宗地不属于闲置土地或者造成闲置的原因非土地使用权人引起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必要的证据。

  第十三条(非使用权人原因证明) 非因土地使用权人原因造成土地开发迟延的,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迟延原因证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权人的,由负责交地的单位提供相应证明;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依法修改,或者相关政策调整,造成土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由批准该项目的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提供相应证明;

  (三)因供地后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公共设施保护要求致使开发建设迟延的,由提出管制或者保护要求的单位出具相应证明;

  (四)因处置土地上非因土地使用权人引起的信访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而导致开发迟延的,由处置信访或者突发事件的单位提供相应证明;

  (五)因动工开发所必需且非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的配套市政设施未按时完工导致开发迟延的,由有关市政设施建设单位提供相应证明;

  (六)其他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导致开发建设迟延的,由该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相应证明;

  属于上述情形但相关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出具证明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发送协助调查函件,相关单位应当就土地开发迟延原因开展调查并出具意见;因情况复杂难以确定应当出具证明的单位的,由属地政府协调出具意见。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如期开展土地开发建设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说明不可抗力事件与土地闲置之间必然的、合理的因果关系。

  第十四条(认定及送达) 确属闲置土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闲置土地认定书》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向社会公布。

  《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土地基本情况,认定闲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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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处 置

  第十五条(拟定方案)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作出闲置认定后,应当及时拟定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非使用权人原因处置) 非因土地使用权人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处置方式:

  (一)调整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核算、补缴或者退还土地出让金等价款;

  (三)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十七条(使用权人原因处置) 因土地使用权人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下列方式予以处置: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权人送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权人送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关权利义务随土地使用权收回而灭失。

  第十八条(司法查封处置) 闲置土地被司法查封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司法查封状态结束后重新确定动工开发期限,新动工开发日期在原开发日期上顺延,顺延时间与司法查封状态存续时间一致。

  第十九条(处置方案告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后应当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对拟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还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人。

  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在7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逾期未行使上述权利,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经依法处理陈述、申辩和组织听证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缴费执行) 政府批准征缴土地闲置费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时间内缴清土地闲置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动工开发期限。

  第二十一条(收回执行) 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交回土地权利证书,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并腾退土地。逾期未交回土地权利证书或者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职权注销。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当告知规划、建设、发展与改革、环保、园文、财政等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撤销与该土地使用权相关的批准文件、证书。

  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督促腾退并接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妨碍执法责任) 妨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管理责任) 土地管理工作人员在闲置土地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认定中的具体事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生效之日起满1年视为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

  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

  动工开发建设是指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具有土地行政管理权限的区,是指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等具有土地出让、划拨或者租赁权限的行政区、集聚区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原《杭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02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汤先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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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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