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征地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导读:
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了,那么如何对该征求意见稿进行说明。该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了公开透明、公正高效的征地程序,统一规范、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复合多样、全面实用的安置方式等。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起草原则
《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按照“刚性管控和弹性操作相结合、制度创新性和保持连续性相结合、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和有效解决矛盾纠纷相结合”的原则,立足于全面规范、实用有效,制定统一的补偿标准;建立公开透明的征地程序,实现阳光征地,维护社会稳定;健全复合多元的安置方式,解决被征地农民后顾之忧,促进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有序开展。
二、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分五章5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开透明、公正高效的征地程序
《办法》细化征地程序,达到既简化流程,提高征地效率,又减少纠纷,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效果。
一是设置“征地预告”的程序,将操作中的“预公告”程序与《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的“征地告知”程序相整合,将“两公告一登记”(征地公告、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登记)部分程序前移至报批前,充分听取农民意见,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征地程序。
二是强化信息公开。在征地程序的征地预告、征地调查、调查结果确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前听证、发布征地及补偿安置公告等程序加强信息公开,增加协商环节,使整个征地程序更加公开、透明,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得到保障。
三是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把落实预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情况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要件,并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必须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防止村集体内部事务暗箱操作。
(二)统一规范、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需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社会保障费、留用地安置补偿等费用。
1.关于土地补偿
土地补偿的具体标准根据土地区位、土地产值、土地供求关系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体现被征收土地的价值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依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中“各地征地补偿不得低于《标准》。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标准》和《分类表》,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本地区区域性征地标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规定,《办法》明确了具体的征地补偿执行标准。
2.关于青苗及一般地上附着物补偿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青苗补偿: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规定的附着物补偿:拆除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设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水井、坟墓和其他附着物,由市、县人民政府按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标准。《办法》依法细化了青苗及一般地上附着物的具体量化补偿标准。
3.关于房屋补偿
对房屋补偿问题以“合理公平”为原则。农民的房屋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配合搬迁的奖励等。货币补偿的计算标准为:被征收房屋重置单价×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区位补偿单价×土地补偿面积。需要说明的是,为兼顾征地效率和合理补偿,《办法》规定的房屋重置单价为重建房屋的费用,不包含地价,也不采用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的方式;区位补偿单价体现地价,按被征地所在区域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的40%计算,以后可视情况作相应调整。
对于复建安置差额部分面积的计算,从有利于被征收房屋权利人的角度出发,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不足280平方米的,根据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不足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按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购买,超出部分由征收部门按货币补偿计算方式给予补偿。
对于村集体物业的补偿,优先给予复建安置,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由征收部门按货币补偿计算方式给予补偿。造成物业所有人、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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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合多样、全面实用的安置方式
目前,征地补偿方式是以货币补偿为主,就业安置等方式为辅,但是单一的补偿安置方式并不能满足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需求。《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实际需要,将不同的安置方式复合并用,给农民以选择权,形成优势互补、切实可行的多样化安置方式,建立长效保障机制,确保征地后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1.关于土地安置
一是留用地安置方式。在我市多年实践的基础上,将留用地安置作为征地安置的重要方式,近郊区可实行货币或者物业补偿,远郊区可按规划要求就近留地。
二是社会保障方式。国家、省、市出台了一系列专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文件,有了较为成熟完备的做法。因此,《办法》只作原则性指引规定条款,对被征地农民按照现有规定纳入社保体系。
三是入股分红方式。规定有长期稳定收益的建设项目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以合法土地使用权入股,保障农民享有的土地增值收益权,使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合理分配。
2.关于房屋安置
一是明确“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并规定征收部门对房屋给予补偿安置后,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与征地程序的交付土地及强制执行环节相衔接。
二是明确房屋安置方式的选择排序为复建安置、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即在尊重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意愿的基础上,优先安排复建安置,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则实行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选择复建安置或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权利人还需与征收部门结清新旧房屋的差价。
三是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按照省的规定,以2007年6月30日为界,在此之前的若已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且符合《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经村集体批准使用宅基地的,现状房屋不超过280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原则上按“拆一补一”复建安置,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复建安置,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按照房屋补偿计算标准实行货币补偿;属于未经村集体批准,私自占地建设的不予复建安置,按建安成本价给予货币补偿。在此之后的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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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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