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征地补偿 > 征地拆迁 > 征地拆迁补偿 > 征地公告时效是6个月吗

征地公告时效是6个月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30 07:06:48 人浏览

导读:

在征地确定之后有关单位是需要出示征地公告的指示的,目的是要做到公开透明。不能出现因为征地而掺杂私人情感的事情出现。那么,征地公告时效是6个月吗?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在征地确定之后有关单位是需要出示征地公告的指示的,目的是要做到公开透明。不能出现因为征地而掺杂私人情感的事情出现。那么,征地公告时效是6个月?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征地公告时效是6个月吗

  征地公告的时效是六个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实际上对于征收公告的时效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说的就是公告的法律效力期间这个是六个月,而另一种就是公告允许提出异议的时效期间这个是十天。

  二、关于征地公告有效期的相关法律法规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2、《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第(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3、《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3009〕106号)第一:“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三、征地公告中补偿标准的要求

  1、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标准的地区,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的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提高。

  2、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3、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已超过规定年限的补偿标准应及时修订。

  4、拟定或修改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必须组织听证听取各方意见。

  征地公告的时间对于征地整个过程的进行是比较重要的环节之一。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征地公告时效是6个月吗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