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征地补偿方案
导读:
一、项目批文:湖南省人民政府(2008)政国字第1084号。
二、被征收方:花垣镇狮子桥村。
三、补偿原则
1、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合法权益原则;
2、与当地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相平衡的原则;
3、同地同价,适度从高的原则;
4、依法依规补偿的原则。
四、补偿的政策依据
1、州政办发[2003]5号文件《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2、湘政办发[2005]47号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3、湘政办发[2005]53号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五、补偿费用支付方式
由用地方将补偿款存入县国土资源局帐户,县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向被征地农民支付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六、补偿标准
经核定,狮子桥村耕地类别为二类耕地,人均耕地占有量为0.3亩以下:
土地的补偿费用是土地补偿费加上安置补助费加上青苗补偿费再加上其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其中除土地补偿费的25%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外,土地补偿费的75%和其余补偿款项全部支付给被征地农户个人。
1、专业渔塘为492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6400×25%=4100元/亩归村集体,45100元/亩归村民个人。
16400+30750+2050=49200元/亩
2、水田为366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2200×25%=3050元/亩归村集体,33550元/亩归村民个人。
12200+22875+1525=36600元/亩
3、旱土为252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8400×25%=2100元/亩归村集体,24100元/亩归村民个人。
4、人造林地为10675元/亩并加上树木的补偿,其中6100×25%=1525元/亩归村集体,9150元/亩并加上树木的补偿归村民个人。
5、未利用地为2440元/亩,归土地使用权者(未利用地分到户的归村民个人所有,未利用地未分到户的归该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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