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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行政诉讼征地程序违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0 00:39:31 人浏览

导读: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土地被国家征收利用,而土地的征收势必会侵犯到农民的相关利益,所以,对于征地程序是很有必要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怎么行政诉讼征地程序违法?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土地被国家征收利用,而土地的征收势必会侵犯到农民的相关利益,所以,对于征地程序是很有必要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怎么行政诉讼征地程序违法?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怎么行政诉讼征地程序违法

  征地,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简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货币补偿。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土地征收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的,是可以提起诉讼维护自己利益的。

  被征地人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征地主体违反征地程行为同时构成对被征地人合法权益侵害的,还必须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为了保证征地权的有序运行,征地主体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义务,如果征地主体违背法定的程序,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征地程序违法的主要类型

  行政法治原则要求具体行政行为要符合法定程序,否则就是行政程序违法,我国无论立法还是实务,一直存在轻程序的错误倾向,在土地征收中也不例外,在征地中,违反程序的表现多种多样。主要集中在如下两方面:

  1、违反征地流程顺序

  根据前述法律法规,完整的征地顺序包括:建设项目许可-告知征地-征地调查-征地听证-征地安置和补偿。其中《征用地公告办法》和《国土资源听证办法》对公告程序和听证程序作了专门规定。此外,《土地管理法》45条规定,征用农用地先办农用地转用审批,经国务院批准农地转用时,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在2006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家重新调整了建设用地的审批方式,今后国务院不再分批次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而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在实践中,未批先征,未批先用,未经听证程序而批准补偿安置方案,不按照法定程序公告补偿协议,征地后不办理所有权与使用权变更手续等现象较为普遍,其中国家和省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这类问题最为突出。

  2、违反时间与空间限定

  时间和空间对任何程序规定来说,可起到将实体目标与实体权利明确化、具体化的效果。例如,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补偿。”目的是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这里,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定位为前三年平均值,就是将“保持原有生活水平”这一较为主观的目标原则具体化;征地程序的空间设定,主要体现为辖区的设定与决定过程的公开范围两个方面。在辖区方面,对土地征收的审批,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地类和数量与机关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地块的重要性越高,数量越大,审批机关的级别越高。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用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政府两级审批,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征用基本农田、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35公顷和征用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以上的情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权限是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低于35公顷和征用其它土地低于70公顷的情形。然而,目前土地征收中,“化整为零”、“下放审批权”、“分级限额审批”、“特事特办”、“一事一议”、“越权审批”等现象普遍存在。这就造成了较低级别的土地行政部门可以绕开上级机关的监督而径行自批自用现象。这种规避审批辖区的做法,实际导致权限较低的征地机关处分了价值较高或数量较大的土地;而在决定过程的公开范围方面,征地机关的遮掩和回避往往使被征收人在不知不觉中失去权利,并成为一些个案中被征收人无法及时主张权利的主要原因,为“非法圈地”打开了方便之门。

  3、违反法定方式

  作为程序构成要素的方式是指行为的表现形式,行政行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为载体,法定的方式对认定征收行为性质,确定征收行为效力和责任归属有重大意义。比如单独选址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有31种之多,所有材料必须是书面形式。并且在经历县国土资源局→县政府办→县长签字→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办→市政府秘书长→市长签字→省厅→省政府办→省政府秘书长→省长签字等环节过程种,也必须是直接书面的形式。我国实行世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征地程序流程较长,经历的审批环节较多,实践中,一些用地单位急于用地,某些审批部门主管领导以口头或电话这种短、平、快形式批准开始征地的情形屡见不鲜。

  三、行政诉讼需要哪些材料

  1、行政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职务、联系方式。

  (3)案由。

  (4)诉讼请求(分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5)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6)起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

  (7)起诉人签名、日期。

  (8)起诉状用A4型纸,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2、证据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如身份证、结婚证、营业执照等。

  (2)法定代理人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材料。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怎么行政诉讼征地程序违法的内容,由此可知,被征地人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征地主体违反征地程行为同时构成对被征地人合法权益侵害的,还必须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如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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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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