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征地补偿 > 非法征地 > 违规征地 > 非法征地并造成财产损失的可认定侵犯财产罪

非法征地并造成财产损失的可认定侵犯财产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0 22:51:42 人浏览

导读:

2005年1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要对本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负责,对影响重大的案件要亲自处理或者出庭应诉。”2005年4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提出,要在

  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天前表示,土地政策、土地立法重点要转向减少耕地过多过快流失,转向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

  甘藏春表示,目前非法征地往往涉及多种责任,既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也有刑事责任。刑法中虽有非法征地罪规定,但对该罪的确定有一个营私舞弊的前置条件,实践中基本上没人因此被追刑责。为便于认定和实际操作,对非法征地给被征地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可考按照侵犯财产罪来认定,追究相应刑责并要求赔偿。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