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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包协议无效的起诉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31 10:36:19 人浏览

导读: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去城市进行工作。因为相对而言在城市发展的前途更大。于是农村就空出了很多的土地。有些人就去农村承包土地进行规模化经营。那么如果我们要以土地转包无效为由,怎么写起诉状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土地转包协议无效的起诉状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去城市进行工作。因为相对而言在城市发展的前途更大。于是农村就空出了很多的土地。有些人就去农村承包土地进行规模化经营。那么如果我们要以土地转包无效为由,怎么写起诉状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土地转包协议无效的起诉状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土地转包协议无效的起诉状

  原告:莱阳市穴坊镇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村主任

  被告:王某言,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莱阳市穴坊镇某某某村村民,系上届村支部委员,村委委员,本届村支部委员,住本村。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2010年12月20日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非法占用土地;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非法占用土地期间使用费 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南山后村原小学被合并后在原学校操场西边遗留下一块空地。被告在未召开村两委会、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未采取叫行等方式发包的情况下,以非正常手段非法占用该土地并无偿使用至今。被告作为党员,其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在广大村民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搅乱了本村的土地承包秩序,村民意见一直很大。2011年4月村换届选举后,原告为规范本村土地承包秩序,遵照镇领导指示,经征求村民代表意见,一致决定对该土地叫行发包,然而,被告此时却拿出一份签署日期为2010年12月20日的《承包合同》(下称本合同)。

  原告认为:本合同是被告与本村原村主任王某虎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通过欺诈穴坊镇人民政府经管站而由镇经管站在漏洞百出的合同上加盖了原告公章而形成的合同,损害了广大村民的集体利益;同时,本合同是在未召开村两委会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未进行公示,违反村民民主议定原则的情况下而签订,也损害了广大村民的集体利益。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本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莱阳市穴坊镇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2012年7月9日

  二、土地二次转包可以吗

  首先,土地流转后再次流转是不违法的,但如果第一次流转合同限制再次转包的,不得转包。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同时,该法还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因此,该企业租用你村的土地,其在租期内有权将其转租给别的企业,这并不违法。当然,如果该企业将土地租给别的企业,改变了原土地的用途,对将来土地的功能产生不利影响,你村可以要求改正,或提前解除合同。

  三、农村土地承包的方式

  1、转包。转包重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转包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受转包人是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农户。转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得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发包人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

  2、出租。出租主要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承租人是承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外村人。出租是一种外部的民事合同。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经发包人同意,但出租人需向发包人备案。

  3、互换。互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互换是种互易合同。互易后,互换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承包方秒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4、转让。转让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转让将使农户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对转让必须严格条件。在承包方与稳定的非农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方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是农民有了切实的生活保障,否则不应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倘若没有切实的生活来源,一旦遇到风险,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可能流离失所,造成社会不稳定。转让的对象应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具备转让条件的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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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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