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导读:
济南市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按政府规定的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农用地地面附着物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每亩超过5万元(不含)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和济南高新区。各县(市)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在与周边相邻地市衔接的基础上,自行制定补偿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31日
说明:
1.其他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本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难以参照的或被补偿人不接受本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按照评估或认证结果进行补偿。
3.符合《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4]7号)文件规定的改造项目,按照该文件规定执行。
4.青苗补偿标准按政府规定的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
5.农用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每亩超过5万元(不含)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最高标准不得超过7.2万元/亩。
6.自土地征收告知之日起,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7.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过渡安置费原则上按照400-600元/月·人的标准执行,一人户按600元-800元/月·人的标准执行,辖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标准。
9.搬家费按照400元/人标准执行,一人户按照600元/人标准执行。
(责任编辑:汤先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现在很多农村响应政府的政策进行整改规划,政府将一些农村宅基地进行拆迁,虽然是有补偿的,但是现在有一些是城镇居民购买了农村宅基地使用,不知道是否有补偿,那么土地上
在拆迁或者征收的时候,对于被拆迁以及征收的对象来说,土地上的附着物和土地上的青苗如何补偿,这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其实,在这方面,一直都有相关的规定的,接下来由
土地的征收,就会涉及到补偿的问题。在政府进行征地补偿的时候,对于所征收的土地的附着物,政府也是需要做出补偿的。那么征地地上的附着物的补偿的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下面
种植在待征收土地上的苗木是否能够获得补偿?土地被推平后,该处是否已经补偿?由谁补偿?园艺公司未能按时缴纳全额租金,存在违约行为,补偿单位是否可以免责?下文一起来
被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可以去起诉确认该协议无效。因为法律规定,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它不具有合法性,不受法律保护。意思自治是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协议内容应当
被征地农民享有的土地补偿知情权如下:1、征地公告发布后,国土部门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土地补偿标准、数额;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2
被征地,农民没有土地了。因为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地的时候已经领取过补偿款了。被证用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被征用后,农民也没有使用权了。农民未被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归集
征地补偿15年社保后有就业单位可由用人单位为其续交,属于自由职业者的可到当地社保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社保部门计算确定折算月数、个人账户退还金额,打印折算支付表,审
被拆迁人去世,征地补偿款不可以继承。根据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才有补偿费收益份额的保留,在安置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的,法院可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批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