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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9 13:55:12 人浏览

导读:

济南市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按政府规定的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农用地地面附着物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每亩超过5万元(不含)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法律快车小编...

  济南市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按政府规定的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农用地地面附着物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每亩超过5万元(不含)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和济南高新区。各县(市)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在与周边相邻地市衔接的基础上,自行制定补偿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31日

  说明:

  1.其他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本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难以参照的或被补偿人不接受本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按照评估或认证结果进行补偿。

  3.符合《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4]7号)文件规定的改造项目,按照该文件规定执行。

  4.青苗补偿标准按政府规定的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

  5.农用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每亩超过5万元(不含)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最高标准不得超过7.2万元/亩。

  6.自土地征收告知之日起,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7.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过渡安置费原则上按照400-600元/月·人的标准执行,一人户按600元-800元/月·人的标准执行,辖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标准。

  9.搬家费按照400元/人标准执行,一人户按照600元/人标准执行。

  (责任编辑:汤先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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