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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强制征地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8 13:58:51 人浏览

导读: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土地实行的是公有制,公民支队其居住的土地享有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如果政府要强制征收居民土地的,需要给予被征地人相应的补偿,那么政府强制征地的情形有哪些?针对这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土地实行的是公有制,公民支队其居住的土地享有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如果政府要强制征收居民土地的,需要给予被征地人相应的补偿,那么政府强制征地的情形有哪些?针对这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政府强制征地的情形有哪些

  一、政府强制征地的情形有哪些

  征地,即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现征地一般指征收。

  国家征地具有强制性,在严格履行程序,取得合法手续情况下,政府可以强制征地。

  二、政府征地强制征地程序是什么

  1、拆迁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3、《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1)被强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

  (2)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

  (3)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4)强制拆迁的期限;

  (5)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

  (6)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

  (8)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4、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5、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6、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要制作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强拆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

  8、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强拆人。被强拆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9、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三、违规强制征地拆迁受什么处罚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1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刑法》第228条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例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综合上面的介绍,国家征地具有强制性,政府可以依法强制征地。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政府强制征地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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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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