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征地补偿 > 征地赔偿 > 征地赔偿标准 > 天津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

天津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9 10:00:30 人浏览

导读:

摘要:宪法制定权不是一种国家权力,其归属只能属于人民。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享有宪法制定权,只享有宪法修改权。宪法制定权与修改权的界限应划分清楚,不能混淆。人民的宪法制定权应该在更高的层面上得以实现。关键词:宪法制定权,

  天津全面实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相分离制度。

  天津征地补偿制度是怎样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为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等问题,逐步建立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在用地报批前,由申请用地单位将征地补偿款(已补偿到位的除外)足额存入征地补偿款预存专户。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自2012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征地补偿款预存情况或已补偿到位的证明材料作为报批用地的要件,纳入建设用地审查范围。

  除全面实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天津还将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相分离制度。通知指出,结合本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加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力度,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从目前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分离出来。

  按照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由申请用地单位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外另行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并在征地报批前存入市级财政开设的被征地预存专户。公开出让用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可先由区县人民政府在用地报批时承担,供地时再计入建设单位用地成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征地。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