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用农村土地政策的矛盾与思考
导读:
石家庄市委明确今后石家庄市城市发展方向是向北跨河发展,建设滹沱河北岸石家庄新区,今后我县将面临大量征地任务,大孙村群众因征地上访事件仅仅是我县面对征地问题的开始。未雨绸缪,研究当前农村土地政策具有现实意义。
当前农村土地政策的基石
1、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三十年不变。根据中国中央(1983)1号文件,推行大包干生产责任制,将土地按人分到户承包,这是第一轮土地承包,并按中央规定土地承包期15年。到90年代,第一轮土地承包期满,第二轮土地承包期规定为30年。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农村土地承包期为三十年的政策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各级地方政府按规定与承包户确定了书面承包合同,向承包户颁发了土地承包或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三十年不变 ”成为农村耕地承包政策最简要表述而众人皆知,“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三十年不变 ”也成为农村土地政策的核心与基石 。
2、 十七届三中全会有关农村土地政策。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新时期农村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文件中关于农村土地政策部分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 。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矛盾
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为国有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负责缴纳国有土地使用金和给与集体土地补偿。土地使用金全部上缴县财政。土地补偿分两块,一是补偿农民土地经营权,二是补偿集体土地所有权。对农民土地经营权补偿款计算的依据是“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的法律规定。比如:农户第二轮承包始自1998年,承包期三十年,2008年耕地被国家征用,补偿农户剩余承包期20年粮食补偿。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有专家解读长久可能是十年,也可以是三十年,也可以是七十年,甚至是永久不变。这一模糊论述为在征用农户耕地时如何补偿农户制造了难题,农户认为要按永久不变给与补偿。《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规定“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抛弃了原来按三十年承包期计算补偿费的政策。鉴于中国人多地少的国情不可改变,建设用地使用费将不断高涨,农地的补偿金也将不断高涨。新政策会造成剩余承包期短的土地补偿比剩余承包期长的土地补偿多的问题,使被征地时间早的农户难以理解和接受。南水北调、京石高铁、中华大街北跨征地就是例子,政策剪刀差造成政策变更前后农户得到的补偿金差距悬殊。征地最难解决的问题除补偿问题外,还有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问题,国家征用农民土地,被征地农民将永久失去土地,现在流行给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但被征地农民的子孙后代的安置如何解决?!
当前农村土地政策应把握的原则
如何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必须在政策层面明确。两次分地尤其是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经验,应成为当前农村土地政策把握的原则,并为制定未来政策指明了方向。
1、坚持“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三十年不变”不动摇。第二轮承包实施已经有十余年,尽管三十年不变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农村人地矛盾突出、农村预留机动地没有用来解决新增人口的耕地问题而成为村委会的开支渠道等一系列问题,但三十年不变政策已经深入人心,为群众广泛接受与认可。可以说群众有对政策合理性的期盼,但遵守规则意识和期盼政策稳定的愿望发挥了更大作用。保持农村政策稳定和连续性。有利于农村稳定和农民土地征用方案的制定,减少纷争。
2、尊重群众意愿原则。调整土地必须经群众同意,有关调整土地方案的确定、承包形式的选择等重大问题,都必须召开党员会、群众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交群众反复讨论,在充分发扬民主、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3、因地制宜的原则。各村的调地方案一定要符合本村的实际情况,要结合村的经济状况和二、三产业发展水平,从实际出发,确定适宜的特点调整形式。三十年承包期满,群众有强烈调地要求的,就要确定调整。群众对现有形式比较满意的,可以将承包期直接延长,土地承包中的一些问题,通过土地流转机制解决。但调与不调、如何调整,不搞行政命令、一刀切。
4、积极推进和确保稳定的原则。全国取消农业税之后,土地已经变为农民的一项福利,如何发挥土地作为生产基本要素的积极作用,及时调整国家土地政策进行引导和调控是现实和必然的要求。但土地调整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解决不好极易造成不稳定。在调整土地问题上,既要有积极开放的态度,又要保持稳定。
大胆实践,探索创新新形势下农村土地工作
我国土地公有制有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不论公益还是经营性土地,土地利用都不能通过买卖得到土地所有权,得到的仅是使用权或经营权。目前,只有国有土地才能在银行抵押贷款,其抵押标的实质是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集体土地不能抵押,实质是对集体所有这一公有制形式的歧视。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明确“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两种公有制形式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为改革现行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做法,提供了政策支持。
1、解放思想,积极探索落实“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的中央政策,尊重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意愿,改变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政策,国家建设用地实行长期租用。土地按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实行用途管理,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建设(集体、国有)用地使用权一律直接进入市场,都能在银行抵押贷款。国家建设用地也实行长期租用,涉及集体土地不变更土地所有性质。[page]
2、改国有土地使用金为建设用地使用税,明确生产、商用、公益用地等不同用途确定不同税率。建设用地使用税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强管理。
3、坚持按“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三十年不变”补偿农户政策不动摇,土地增值部分归集体,并加强集体土地资金监管,制定土地资金管理和使用政策,保证农民群众利益不受侵害。
4、公平透明,取信于民,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建立农村集体土地评级发证系统、用途分类管理系统、集体和国有土地市场转让数据库,为集体和国有土地平等进入市场做好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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