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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过程要尊重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9 16:51:12 人浏览

导读:

征地工也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案情介绍:杨某本是上海浦东新区的一个农民。2000年,杨某所在村的土地被征收,根据上海市土地征收的相关政策,杨某成了某公司的征地保障职工,由该公司为杨某缴纳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在内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保障了杨某退休

  2006年7月,张某所在小组的土地被征收用于某工业园建设。张某对征地事宜并不知情,只是被告知土地被征收,补偿款已经发放到当地居委会。张某不服,要求公开征地批准文号。某市国土资源局公开了近年来的征地文号,但是并未提供具体的卷宗内容。张某认为,该征地文号有张冠李戴之嫌。于是,张某向某省人民政府提出了撤销征地批复的行政复议申请。

  在复议过程中,通过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某市国土局在某市拟征阶段只向申请人所在的居委会下发了《某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补偿费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并未向被征地农户书面告知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情况。同时,该《告知书》上的“涉及征地村民代表签名”并不是申请人所在的居民组居民的签名。

  另外,被申请人提交的《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应该由征地、拆迁涉及到的农户签名。但是,据申请人反映,《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上的签名都不是该组居民的签名。

  通过以上材料,可以看出某市国土资源局在组卷报批过程中弄虚作假,。因该国土局违法事实清楚,该省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要求地方政府妥善处理。最终,申请人要求按照法律规定补偿安置的要求得到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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