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的问题
导读: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业用地转化为建筑用地,这是我国从农业社会迈向工业社会的客观要求。但是,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存在着征地范围过宽、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管理不规范,从而给双方造成的矛盾也越发突出。我国的国情是人口多、耕地少,现在全国耕地保有量只有18.3亿亩,人均耕地只1.4亩,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在目前的情况下,以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着占世界22%的人口已经有些困难了。但是,我国近年来不断的征收开发集体土地。过度的开发建设使我国为数不多的土地进一步减少,耕地不足问题更加严重,直接影响我国粮食安全和现代化进程。
征地过多也造成失地农民无田可种。目前,全国失地农民总数在4000万到5000万左右,每年还要新增200多万人。各地普遍采取征地时一次性地支付补偿金,让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据调查,很多农民失去土地后主要有三种谋生办法:一是闲置在家。靠土地补偿金生活,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生活出路问题。二是靠政府的安排进企业上班。但是在有些地方,政府安置存在局限性,加之失地农民越来越多,不能全部照顾安排。三是进城务工。由于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劳动技能单一,在城市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而且还会给城市带来一些社会问题。
目前对失地农民有四项补偿: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及青苗补偿费。政府对失地农民普遍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不能保障失地农民日后生活。政府发给失地农民的补偿金偏低,一亩土地的补偿金总和只相当于城市居民人均一到两年的收入。再者,政府对失地农民的安置不足,不能给失地农民很好的安排工作。当征地补偿金花完后,失地农民中多数处于失业状态。由于制度性障碍和农民经济承担能力,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率较低,不能享受失业、退休、医疗保障,在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不到有关政策,导致失地农民问题越来越突出,已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
一方面出现农民无地可种,另一方面也出现土地征用过多、过滥,使土地资源得不到充分的利用,造成土地的大量闲置。在笔者的调查中,发现有些地方征用的集体土地大约有30%的闲置。这不仅是一种资源的浪费,也会加重政府的负担。大量的征收集体土地造成贫富差距加大。土地的征收使一些开发商获得了极大的利润,而使一些农民处于贫困的边缘,不仅没有缩小城乡差距,而且使贫富差距加大。我国人多地少,必须充分利用好每一块土地,造福于后代子孙。地方政府在征收土地时要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利用土地,严禁耕地转化为非耕地,减少闲置土地。要采取硬性措施,千方百计让有限的土地发挥最大效应。
地方政府在征用土地上,要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体现公平补偿原则,不能只采用货币补偿这种单一的补偿办法,应采取多种多样的补偿办法,要征一方土地,富一方百姓。比如,对于大中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需要政府征用土地的,可以发放一定数量的土地债券作为征地补偿费,这样既有利于缓解征地时费用支出,又能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对重大企业在建项目,应变一次性货币补偿为入股分红,使农民永久受益。征地不能“征”走农民群众的利益,要让农民群众真正享受到发展带来的成果,这样农民才会自愿地将土地拿出来,共同达到双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土地在农村,一般是农民的收入来源以及食物来源,对于农民来说,如果土地被征收了,就意味着自己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收入来源,所以,往往土地征收伴随着纠纷,那么该如何解
被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可以去起诉确认该协议无效。因为法律规定,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它不具有合法性,不受法律保护。意思自治是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协议内容应当
被征地农民享有的土地补偿知情权如下:1、征地公告发布后,国土部门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土地补偿标准、数额;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等。2
被征地,农民没有土地了。因为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地的时候已经领取过补偿款了。被证用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被征用后,农民也没有使用权了。农民未被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归集
征地补偿15年社保后有就业单位可由用人单位为其续交,属于自由职业者的可到当地社保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社保部门计算确定折算月数、个人账户退还金额,打印折算支付表,审
被拆迁人去世,征地补偿款不可以继承。根据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才有补偿费收益份额的保留,在安置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的,法院可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批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