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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东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8 13:00:57 人浏览

导读:

湖东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为确保湖东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弥政发[2009]67号文件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望有关乡镇、单位遵照执行。一、征地补偿标准(一)水田:32500.00元/亩(保水田、雷响田、固定菜地、鱼塘)。(二)旱地

湖东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为确保湖东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弥政发[2009]67号文件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望有关乡镇、单位遵照执行。

  一、征地补偿标准

  (一)水田:32500.00元/亩(保水田、雷响田、固定菜地、鱼塘)。

  (二)旱地:19500.00元/亩(平旱地、梯旱地、坡旱地、轮歇地)。

  (三)果园、特种经济作物地(按下列三类分别补偿):

  未挂果:26000.00元/亩;

  初挂果:32500.00元/亩;

  盛果:39000.00元/亩。

  (四)荒山、荒坡:650.00元/亩。

  (五)宅基地、石灰窑、坟地、河沟、河道、河地等,按照原地类(水田、旱地、荒山、荒坡)的相应地类标准补偿,其地上附着物按实际损失折价补偿。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十成新成本计算)

  (一)框架结构:780.00元/㎡。

  (二)砖混结构:650.00元/㎡。

  (三)砖木结构:455.00元/㎡。

  (四)土木结构:325.00元/㎡。

  (五)简易房:78.00元/㎡。

  (六)地边水井、水窖、粪塘等按实际造价补偿(折旧率每年按2%计算)。

  房屋折旧率每年按2%计算,经评估机构评估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迁坟

  1、土坟:800.00元/塚(无碑、响石支砌、单石碑)。

  2、石坟:2100.00元/塚(有碑块石水泥支砌、有碑毛石水泥支砌、有碑空心砖、小砖水泥支砌、无碑块石水泥支砌)。

  (二)零星果木、树木补偿标准:5.00—100.00元/棵(详见补偿标准附表)。

  (三)连片葡萄:5000.00元/亩(必须是规范种植含设施)。

  (四)青苗补偿:

  1、粮油、豆作物类:400.00—1500.00元/亩。

  2、制种包谷:1500.00—2000.00元/亩。

  3、饲料类:300.00—500.00元/亩。

  4、各种蔬菜类:800.00—2000.00元/亩

  (1)有大棚设施的按架棚材质、结构、蔬菜种类、生长期、经济价值测算;

  (2)有地膜复盖的酌加。

  5、甘蔗宿根:600.00元/亩,甘蔗新根(新栽秧):1000.00元/亩。

  6、水生作物及花卉(草本、木本):1500.00—2000.00元/亩

  7、烤烟:1000.00—1500.00元/亩。

  凡套、混种粮食作物或成片经济作物、经济林木的,其青苗补偿只补偿一种,以主要种植作物为准。

  (五)围墙(土围墙、小砖围墙、空心砖围墙)、墙体、人工硬化地面、门窗、水池等建筑物,按现行市场价,经成本折旧后补偿。

  (六)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的搬迁补偿待与权属单位具体商谈,原则是只补助材料成本及人工费。

  (七)小型砖瓦窑:根据生产量补偿50000.00—80000.00元/个。

  (八)道路:利用原有道路作为施工便道导致路面损坏的,原则上应予以恢复,如无法恢复,由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补偿:

  1、二级水泥路、沥青路分别按260.00元/㎡、208.00元/㎡补偿(含路基、路面)。

  2、三级以下水泥路、沥青路分别按195.00元/㎡、156.00元/㎡补偿(含路基、路面)。

  3、三级以下弹石路、砂石路分别按130.00元/㎡、104.00元/㎡补偿(含路基、路面)。

  4、桥、涵洞、挡墙按实际情况决定。

  (九)损坏水利基础设施原则上应予以恢复,如无法恢复则按下列标准补偿:

  1、小型引水渠:117.00元/米;

  2、渡槽、倒虹吸管等建筑物按重建现行市场价补偿;

  3、塘坝:52.00元/㎡(容积1万立方米以内);

  4、人畜饮水管道:130.00元/米(4寸钢管);

  5、水窑:根据建造容量大小补偿2000.00—3900.00元/个。

  四、林地、林木补偿标准

  (一)林地

  1、郁闭成林木:3900.00元/亩;

  2、天然幼龄林地和灌木、薪炭林地:2340.00元/亩;

  3、人工幼龄林地:3120.00元/亩;

  4、经济林地:26000.00元/亩;

  5、特种用途林地:10400.00元/亩;

  6、防护林地:7800.00元/亩;

  7、苗圃地:19500.00元/亩;

  8、宜林地、未成林林地:780.00元/亩。

  (二)林木补偿

  1、用材林木:78.00元/立方米(人工幼树按附表标准执行);

  2、特种用途林木:390.00元/立方米;

  3、经济林木、珍贵树种、苗圃苗木按附表标准执行。

  (三)林地安置补助费

  1、国有林地:3120.00元/亩;

  2、集体林地:1560.00元/亩。

  四、在县人民政府发出征地拆迁通知后种植或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地下设施,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设施或种植物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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