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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1 11:43:42 人浏览

导读:

第十二条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单位和个人连续耕种的国有土地,建设单位应根据耕种单位或个人的生产投入、耕种年限和经济效益给予适当的补助。但每亩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亩年产值的四倍。第十三条承包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

  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经省政府批准,《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简称《标准》)正式出台,并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标准》规定我省将实行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改变了以往按平均亩产值乘以法定倍数计算征地补偿的方法,通过统一划片定价,实现“同地同价”。

  新办法打破“暗箱”

  据介绍,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市县行政区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为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包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基本农田、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分别按补偿标准的 1.2、1.0和0.8系数调整。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则按照我省有关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

  据悉,以往我省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征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时,征地补偿主要采取平均亩产值乘以法定倍数的补偿方法,由于此方法定价随意性较强,往往因项目不同补偿标准不同,造成“同地不同价”情况;同时这一方法透明性不高,暗箱操作普遍,征一块地常常出现“两本账”。

  全省平均43184元/亩

  据悉,经测算后,《标准》确定我省各城镇经常性征地区域平均征地综合补偿标准为43184元/亩,不同地区、不同地块因位置、地类及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其征地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以济南为例,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标准》中的划片定价。据介绍,济南划分为七个区片,征地补偿标准分为三个级别,其中第一级共一个区片,大致包括北起黄河南岸,南至南绕城附近,东到东外环、西到京福高速,该片区征地补偿标准每亩 13万;第二级包括四个片区,征地补偿标准每亩 8万;第三级两个片区,征地补偿标准每亩 6万元。《标准》将我省其他市也划分为不同区片,征地补偿标准因片区不同有所差别。

  但在同一个区片内,相同土地类别的征地补偿相同,不因项目不同而变化。

  补偿标准三年一调

  据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提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应随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要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3年调整一次,循序渐进,逐步实现价格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

  《标准》实施以前,已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

  延伸阅读:

  日照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本次拟定的调整方案执行范围为日照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各项征地拆迁补偿。补偿方案主要包括房屋、桥涵、乔木、果树等35类、105项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和1类青苗补偿标准。其中,房屋、石砌水井等35项补偿标准拟上调15%,茶园、苹果园等43项拟上调幅度超过15%,各项补偿标准调整后将与临沂市、威海市持平。围墙、温棚等25项补偿标准因与临沂、威海等市水平基本持平,不再作调整。此外,拟调整方案中新增机井、通讯广播线路2个补偿项目。在青苗补偿费方面,将按一季作物的产量计算,执行标准为每亩800—1200元,较原标准上调200元。

  市物价局工作人员表示,调整日照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既要考虑到日照市经济发展投资成本,又要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2010年,临沂、泰安、威海等市已经调整了地面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标准,相比之下,日照市制定的该标准已明显偏低。市物价局结合全市近年物价上涨因素和征地拆迁补偿实际,确定拟调整的日照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与临沂、威海等市基本持平。

  相关法律知识:

  第十六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

  (一)征用省辖市市区的县级市所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征用县所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一倍;

  (二)征用其他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亩年产值的二至四倍;

  (三)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尽量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作价补偿,也可由被征地单位自伐;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 ,也可由征地单位新建同等质量的附着物;

  (三)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栽种的树木和突击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征用耕地、宅基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其他土地,每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亩年产值的二倍。

  第十九条 依照本实施办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增加安置补助费的,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page]

  第三十条 乡(镇)办企业建设使用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其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亩年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倍;使用其他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每亩安置补助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该地亩年产值的二倍。

  (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私营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按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设和乡(镇)建设用地,由市、县级土地管理机关统一组织用地单位和被用地单位签订征用、划拨和使用土地的协议,并将用地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分别拨付有关单位和个人。用地单位向土地管理机关缴纳土地管理费。土地管理费的缴纳标准、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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