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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管理费收费依据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4 21:10:59 人浏览

导读:

征地可以说是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终身利益,而更多人关注的是征地补偿问题。所以很多人都不知道在征地的过程种会产生“管理费用”这笔费用是用地单位及其施工单位需要政府部门加以帮助,办理相关事宜产生的,下文将给大家普及关于征地管理费收费依据是什么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征地可以说是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终身利益,而更多人关注的是征地补偿问题。所以很多人都不知道在征地的过程种会产生“管理费用”这笔费用是用地单位及其施工单位需要政府部门加以帮助,办理相关事宜产生的,下文将给大家普及关于征地管理费收费依据是什么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一、征地管理费收费依据是什么

  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在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价费字597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30%执行。即:

  (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1%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8%收取 。

  (二)实行半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4%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75%收取 。

  (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05%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4%收取 。

  (四)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二、征用土地的法定程序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用土地一般要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需要征用土地时,建设单位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选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审查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初步选定建设地址,并划定用地范围。

  3、商定补偿安置方案。用地范围及建设面积估算之后,土地管理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

  4、划拨建设用地。建设用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建设用地。

  5、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如在城市规划区内,由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我国的征地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1、地方政府利用当前的土地征收制度获取了巨大的利益。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除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规划可利用本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外,其他非农建设用地都必须向政府申请,土地一级市场由政府垄断。地方政府通过征收从农民手中低价拿地,再高价转手出让,从中赚取了巨额利润。

  2、农民的利益在土地征收制度下受到了损害。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征用,但法律并未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因而形成了“公共利益”黑洞。我国土地制度规定,城市中的非农建设用地由政府统一管理。但在城市化突飞猛进的背景下,地方政府不断动用行政权力进行征地,公益性建设用地与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分,征地范围模糊不清,大量经营性、商业性用地也都打着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征收。由此农民的权益在“公共利益”外衣下受到了损害。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是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主要和直接表现。

  3、在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下,用地企业既是利益受损者,又是利益收益者。按照我国目前土地征收制度的安排,地方政府是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者,是土地市场唯一的供方。由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市场中的供方总会想方设法将标的物的价格推高,在价格尽可能高的区域寻找平衡点,这也是市场规律使然。地方政府作为经济人,在批租土地的经济活动中同样受这一规律的支配,将土地的出让价格越推越高。

  4、土地农转非速度太快,使得土地征占规模过大,失地农民越来越多。由于多种原因,地方政府都把促进本地经济发展作为重要任务,大力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由此带来了征地规模的扩张,使人均占有耕地量不断减少。

  5、对失地农民补偿过低,不足以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按照现有的土地管理制度,对农民的土地补偿费用是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农产值计算的,而与土地的非农用使用价值、区域位置、经济发展状况、土地供求关系等市场因素无关。这就造成了两方面的后果:一方面给农民的补偿过低,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丰厚。给失地农民的补偿过低有三个表现:第一,法定的补偿标准偏低。在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一般耕地每亩的年产值在1000元左右,按法定最高倍数30倍计算,每亩地补偿不过3万元,仅相当于普通公务员一年的工资收入。据测算,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300元计算,农民所得补偿一般只够维持6—8年的时间;如果在经济落后地区或者公益性征地,其补偿标准更低,一般只够农民3—5年的生活费。如果参加社会保险,每人所得补偿费还不够参保费用的1/2。第二,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征地补偿费占工程投资的比例很低。

  失地农民再就业难,提高生活水平难,社会保障程度低。目前在失地农民劳动力中,女性偏多、年龄大的偏多、文化水平低的偏多,有一定技能的少、跨区域流动就业的少,从而造成了他们再就业的困难。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在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价费字597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30%执行。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征地管理费收费依据是什么的法律知识,欢迎登录法律快车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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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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