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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安置补偿费应该是多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6 09:14:0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经过修改后。有部分人对该办法存在疑问,如达不成补偿协议又拒绝搬迁,临时安置补偿费问题,超过过渡期如何支付问题等。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问题1...

  核心内容: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经过修改后。有部分人对该办法存在疑问,如达不成补偿协议又拒绝搬迁,临时安置补偿费问题,超过过渡期如何支付问题等。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问题1

  达不成补偿协议又拒绝搬迁

  可申请行政复议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办法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题2

  临时安置补偿费

  每月不得低于500元

  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未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应当在过渡期内按以下规定征收房屋。

  征收住宅房屋时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每月500元,按500元/月支付。

  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临时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1%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征收办公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征收仓储及其他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2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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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3:

  超过过渡期每月支付

  2倍临时安置补偿费

  根据新办法,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房屋的(7层以下含7层)过渡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小高层、高层房屋的过渡期一般不超过30个月。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

  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之日起20日内搬迁的,应给予每户1.5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5万元奖励;20~30日内搬迁的,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万元奖励;超过3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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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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