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安置补偿费应该是多少
导读:
核心内容: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经过修改后。有部分人对该办法存在疑问,如达不成补偿协议又拒绝搬迁,临时安置补偿费问题,超过过渡期如何支付问题等。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问题1
达不成补偿协议又拒绝搬迁
可申请行政复议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办法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题2
临时安置补偿费
每月不得低于500元
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未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应当在过渡期内按以下规定征收房屋。
征收住宅房屋时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每月500元,按500元/月支付。
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临时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1%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征收办公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征收仓储及其他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2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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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
超过过渡期每月支付
2倍临时安置补偿费
根据新办法,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房屋的(7层以下含7层)过渡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小高层、高层房屋的过渡期一般不超过30个月。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
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之日起20日内搬迁的,应给予每户1.5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5万元奖励;20~30日内搬迁的,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万元奖励;超过3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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