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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地〔2011〕1203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0 18:42:03 人浏览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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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地〔20111203号批复淮北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烈山区烈山镇用地范围内,将农民集体农用地4.4170公顷(其中耕地2.937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0.6793公顷,以上合计批准建设用地5.0963公顷用于城镇建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淮北市烈山区2011年第1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

  东、南邻龙河,西邻土楼村新丁楼,北接索谷电缆。。

  淮北市烈山区2011年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总占地面积5.0963公顷,全部为土楼村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4.4170公顷(含耕地2.9375公顷,其他农用地1.4795公顷),建设用地0.6793公顷(含住宅0.6624公顷,采矿用地0.0169公顷)。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文件执行,青苗补偿标准依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淮北市市辖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办〔2010110号)标准执行。

  (单位:亩、万元、元/亩)

  

  

  行政区域 范围

  

  面积

  区片 类别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青苗补偿费(元/亩)

  综合 标准

  

  其中

  地类

  补偿 标准

  

  面积

  金额 (万元)

  

  土地补偿 费标准

  

  金额 (万元)

  

  安置补助费 标准

  

  金额 (万元)

  

  1

  烈山镇 土楼村

  

  76.4445

  

  37500

  15000

  114.6668

  22500

  172.0001

  旱地

  1500

  44.0625

  6.6094

   

  合计

  76.4445

  114.6668

  172.0001

  44.0625

  6.6094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依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淮北市市辖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办〔2010110号)文件据实补偿。

  四、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page]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其中社会保险安置按淮政办[2010]31号相关规定执行,本次征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为经依法批准征地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土地的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口。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相关情况。

  由烈山镇土楼村拟定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经烈山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核实,由区政府审定后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由烈山镇土楼村统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淮北市国土资源局烈山分局和烈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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