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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办法》发布实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0 13:26:07 人浏览

导读:

2008年1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4号),要求全省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标志着黑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工作进入法制

  2008年1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4号),要求全省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标志着黑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对建设用地的需求不断增加,大量的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因征地补偿安置而引发了许多的矛盾和纠纷,已成为群众日益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引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我省因征地补偿安置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也十分突出。为了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行为,保护被征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自2006年起着手起草该《办法》。期间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协调工作,先后多次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008年1月11日,经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黑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办法》。这一制度的建立在我省尚属首次,在全国也走在前列。

  《办法》共四章三十六条。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是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引发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明确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应当遵循协调前置、重在协调,协调不成再行裁决的原则;规定了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承办依法应由省人民政府办理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工作的具体工作机构;规定了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的四项受理范围和八种不予受理情况,以及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程序。同时,在约束裁决机构工作人员、裁决文书送达及裁决案件档案管理等方面还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要从以人为本,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要求出发,贯彻实施好《黑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理办法》,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要求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领导,履职尽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职责“四到位”,及时、公开、公正地协调和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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