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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0 21:58:10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维护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制统一和严肃性,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办等十部委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维护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制统一和严肃性,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办等十部委下发了《关于印发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计政策(2002)81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做好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知》印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落实,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由省计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派人组成省清理工作组,办公地点设在省计委。全省各级清理工作由各级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共同负责,具体组织工作由发展计划部门牵头落实。

  二、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通知》要求自行清理,明确需要“继续执行”、“废止”或“修改”的情况后,认真填写《有关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1、2)和《有关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表》,于12月15日前将清理情况以及《有关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1、2)、《有关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表》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文本一同报送省清理工作组。对需要继续执行和修改的事项,应逐一说明原因,将清理情况及表格制成软盘一并报送;第二阶段由省清理工作组对各部门、各地自行清理的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及审核,然后按照“继续执行”、“修改”和“废止”进行分类,并说明相关原因,于12月25日前上报省人民政府。第三阶段由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法制办,于12月底前完成全部清理工作。

  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按时间要求完成此项工作。凡不认真组织清理,对有关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制发文件机关负责人的责任。
  联系人:省计委项目处 葛拥军
  电 话:5285225(传真)
  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处 饶晓亭
  电 话:6829907(传真)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计政策(2002)1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做好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招投标法律制度,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批示,我们起草了《关于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报请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对各地区、各部门出台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不仅关系到全国招标投标市场的有序运行,而且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深入领会和严格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精神实质和各项制度,认真按照《意见》确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现行有关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高度,扎扎实实地做好这次清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page]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二○○二年十月九日

  关于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
  自《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相继制定了有关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推动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应当看到,一些地方、部门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与《招标投标法》不符或相悖,影响了《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造成了招标投标秩序的混乱。去年底,国家计委结合招标投标专项稽察,对有关地方、部门制定的322件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初步清查,发现不符合《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的条款共有1100多条,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二是增设行政审批环节;三是超越法定权限;四是违法设立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做出重要批示:“完善招标办法已是紧迫任务”。“不符合招投标法的应当废止或修改”。为了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纠正现行有关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经商有关部门,现就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清理范围
  凡是目前正在执行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应纳入清理范围。本意见所附目录仅作参考。

  二、清理原则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前和实施后制定、目前正在执行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内容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或者相冲突的,应予修改或者明令废止。修改的重点是:含有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增设行政审批环节、超越法定权限以及违法设立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的条款。具体修改可参照所附《有关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列明的十四个方面内容。
  (二)有关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废止或者修改,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做出决定;在清理工作中发现地方性法规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问题,由该地方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向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外的其他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和法制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三、清理的组织和清理时间
  这次清理工作由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共同负责,具体组织工作由国家计委牵头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上述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纳入清理范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整个清理工作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各地区、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反映。今年10月31日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将清理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及《清理情况表》(见附件),送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附件:(略)一、有关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表1、表2)
  二、有关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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