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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协会章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6 19:26:22 人浏览

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是四川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为:'SichuanAssociationofEngineeringTenderingBiding',缩写为SAETB。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全省参与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管理的企事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四川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为: 'Sichuan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Tendering & Biding',缩写为SAETB。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全省参与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管理的企事业、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开展调查研究,促进合作与交流,面向会员服务于社会,充分发挥政府与中介服务、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在工程建设领域培育和发展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市场机制,协助政府管理部门完善我省招标投标法规体系及有关政策,推动招标投标工作的深入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建设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在四川省成都市星辉东路8号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招标投标和有形建筑市场工作调查研究,组织进行学术交流,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制定招标投标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二)为完善有关招标投标法规,提供调查资料和建议。组织研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理论、方针、政策。

  (三)开展招标投标与咨询技术服务,代理没有招标能力的单位招标。举办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评标专家培训,进行其他合法的经营活动。

  (四)组织编辑、发行有关建筑市场,招标投标、招标代理等刊物、论文、教材、音像资料以及软件开发业务。

  (五)承担政府部门和其它社会团体委托办理的工作,开展有益于招标投标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章程所指的会员是经协会批准接纳的从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和管理的单位。

  (一) 取得甲、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资质登记的单位;

  (二)市、州、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三)市、州依法自愿组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四)市、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五)大专院校、有关科研机构。

  (六)热心招标投标工作和省内建设、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工程总承包单位、管理部门和从事学术理论研究的单位、社会团体与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有自愿力口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力口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会议决议,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时缴纳会费(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作出杰出贡献的管理人员或有关专家、学者,经所在单位推荐,常委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个人名誉会员。

  十人名誉会员可应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个人名誉会员不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page]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注册资本来源:由四川省招标总站独家出资土5万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3年07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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