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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邢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暂行办法》的修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6 21:10:10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邢台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文号:各县市城建局、各有关单位:邢台市建设委员会市建[2000]29号文印发的《邢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在试行中反馈出某些建议,现对暂行办法作修订补充,修订补充部分按本意见试行,其它仍按暂行办
发布部门: 邢台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县市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邢台市建设委员会市建[2000]29号文印发的《邢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在试行中反馈出某些建议,现对暂行办法作修订补充,修订补充部分按本意见试行,其它仍按暂行办法试行。
2000年9月6日

  《邢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暂行办法》的修订补充意见
  二OOO年九月十八日起试行
  一、关于评标标底
  评标标底的计算规则仍按暂行办法执行。但是当出现超常投标报价
  或招标标底价时,则需要对暂行办法中的
  招标标底+所有有效报价之和
  P1(即)或P(即评标标底计算第二种
  有效投标报价个数(设招标标底的另加1)
  办法中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数)进行修正,最终修正后的P1或P方允许按照暂行办法确定的规则计算评标标底D。
  修正办法:
  首先,在评标标底计算前,由评委对投标报价和招标标底价评审,半数以上评委认定的超常(严重不合理)投标报价或招标标底价不参与P1或P的计算。
  然后,将评委评审认定不予参算的价数当排除后计算出P1(或P),并且再作修正验算。即:
  剔除P1(120%~80%)以外的数(包括投标报价和招标标底价)后,计算平均值(设为P );
  剔除P(120%~80%)以外的数(包括投标报价和招标标底价)后计算平均值;依此法类推,直至没有类似超出的数后的平均值作为最终修正后的P1依照暂行办法计算评标标底D。
  P的修正办法同P1。

  二、关于综合评价法评标
  1、投标报价评分办法
  以0.97D为标准分(70分),低于0.97D不再评价。比0.97D每高0.1%减0.5分,减完为止,再高者不作评价。
  对于严重抬高投标报价引起的过高中标价,评委应进行认真的分析,提出质询,经评审半数以上评委认为属于哄抬标价者,评委会有权否定所有投标。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评价
  综合评价法中招标人侧重以施工方案优选中标人,或高层建筑,或施工技术要求高难度大的工程评价施工组织设计,一般工程不作要求。
  评价内容:
  (1)施工平面布置;
  (2)施工方案及主要技术措施;
  (3)施工工期、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4)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
  (5)项目班子组成;
  (6)配备的主要机具;
  (7)劳动力安排计划;
  (8)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
  评价标准:
  评委对每项进行评价,分科学合理、可行、欠合理三个级别。评委会综合各评委评价意见后决定出是否合理或决定出名次(在以施工组织设计优劣优选中标人时)。
  对于半数以上评委评价欠合理的项即为欠合理项;半数及以上的项欠合理,这个施工组织设计即为欠合理;有缺项或有一项严重不合理的,该施工组织设计为欠合理;施工方案及主要技术措施和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二项中有一项欠合理,这个施工组织设计即为欠合理,如果施工组织设计被评价为科学合理,则此二项必须为科学合理。
  高层及超高层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需要投标人答辩,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3、信誉分评价
  投标人的信誉加分项目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填写,并且将其原件和二份复印件随投标文件一起密封。否则不予加分。
  投标人近三年竣工验收的类同及以上工程须提供该工程的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件。
  项目经理信誉加分在投标前,市直管工程招标须经市建委监理科认证(各县市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证)。
  项目经理加分项目,没有外埠投标人参加的招标工程仍按暂行办法加分标准加分,有外埠投标人参加的招标工程项目经理加分项目仅限省优及以上、省级文明工地及以上工程,其它不再加分。
  项目经理调动工作后,在原工作单位所创业绩不允许在新工作单位投标时加分。[page]
  4、暂行办法中规定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工程应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其它工程可采用低价法评标,也可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但都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关于招标文件的发售
  凡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招标文件一律在交易中心发售,没有建立交易中心的县也要在指定的地点发售。发售时接受招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
  发售时间一般工程可为3~5天,较大或特殊工程依照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以招标公告或其它公开形式公布发售截止时间。在规定时间内不得拒绝向合法潜在投标人发售,对于无故拒绝发售或拖延发售者责令改正,并且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推迟投标截止时间。

  四、关于投标人拟安排的项目经理及投标人参加开标会
  1、投标人投标时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明确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并附该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在开标会前交验收该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和业绩考核证书的原件。如项目经理工作调动致使证件上工作单位不符,则需要在开标会前到招标管理办公室文字备案认可。
  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或已中标承担工程在未完工前不能再中标。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并提供相关的证件资料。对于某些工程已由招标人考察认可的项目经理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更换,则按招标文件要求办理。
  招标工程分为二个及以上招标段同时招标时,投标人允许参加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招标段投标,但不允许拟派同一个项目经理,否则只对首先开标的招标段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价。
  2、为严肃和规范招投标,投标单位的法人代表应亲自参加开标会,确属不能到会也要申明原因并委托本单位副职级(副经理、总工、总经济师等)人员持有效委托书按时到会。如招标文件有明确要求则必须按招标文件办理。

  五、关于投标准备时间
  1、《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因此招标文件中必须依法明确。
  2、确属工程规模较小,或投标文件编制较为简单,并且所有投标人自愿全部提前送达了投标文件,并承诺不再对各自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经招标人书面申请备案,招标管理办公室核准后方允许提前开标。须提供的资料和保证:
  (1)招标人的书面报告;
  (2)所有投标文件已提交的签收原始记录;
  (3)所有投标人自愿提前送达投标文件、不对投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承诺,及同意提前开标的承诺;
  (4)招标人不是强制提前收标、开标的保证;
  (5)开标会前投标人当众承诺保证。
  否则,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开标。

  六、关于中标无效时的处理原则
  因违反招标投标法,违章或违背招标文件要求等原因引起已确定的中标人中标无效时,可以由招标人重新招标,也可在排除无效中标人后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办法由评委重新评标。

  七、关于履约担保
  如建设单位要求投标单位中标后向其提交履约担保,招标文件必须注明,投标文件中必须承诺并在中标后提交。建设单位也必须在招标时向投标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所提供的履约担保书与招标文件同时登记。
  履约担保可由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银行保函(合同价格的5%),也可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出具履约担保书(合同价格的10%)。均采用统一的履约担保格式。

  八、关于投标单位资格审查
  一般工程在开标时进行合法证件资格审查,未通过审查的投标文件不在开启,其它有关资格的实质性要求评标时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方可进行评价。
  规模较大、高层等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工程一般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合格的单位方可获取招标文件。
  资格审查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均实行规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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