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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6 17:44:53 人浏览

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国土资源交易主体及监管服务者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和规范、有序、高效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国土资源交易主体及监管服务者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和规范、有序、高效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招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四条 县委、县政府成立由县委办、政府办、县检察院、建委、开发区管委会、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国投中心、监察局、交通局、财政局、水务局、司法局、招投标中心等部门为成员的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全县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对全县招投标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是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拟定县招投标有关制度、管理办法,并依据管委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2.负责对招投标中心执行招投标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3.负责对招投标中心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土地使用权交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4.负责对各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监督;

  5.协调处理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6.负责对招投标评委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7.负责对进入招投标中心的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8.指导和协调全县的招投标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易活动的主体和范围

  第六条 国有投资工程招标人、投标人,政府采购的采购方、供应商,国土资源等公共资源交易的出让方、竞买方,是招投标交易活动的主体,规定范围内招投标交易活动应在县招投标中心公开进行,不得场外交易和私下交易。

  第七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范围及标准的招投标交易活动应在县招投标中心内公开进行:

  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政府贷、拨款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投资、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省、市重点工程项目,交通、水利及其它专业工程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项目(含外资企业、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全额投资建设涉及社会公众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其中估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单项合同,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应公开招标实施。

  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出让;

  估价在1万元以上的国有、集体资产处置及政府特许经营权(如广告发布权、交通路线营运权、出租车经营权、加油站经营权)等。

  第三章 办理机构

  第八条 招标人、采购人、国有资源及资产的出让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行业监督机构报送有关备案材料或书面报告。

  第九条 县招投标中心是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从事招投标交易活动的合法场所。县招投标中心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正公平交易、交易规范运作、统一加强管理”的要求运行,主要工作职责:

  1.统一办理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产权交易;

  2.统一收取并按规定退还投标、竞买保证金;

  3.安排和发布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采矿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信息,为交易双方提供咨询服务;

  4.负责招投标交易活动的统计、分析并存档备查;

  5.为各类招投标交易活动安排场所提供服务;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相关交易制度。

  第十条 县招投标中心下设建设项目交易分中心、综合工程招投标分中心、政府采购分中心、国土资源(产权)交易分中心,分别实施相关的交易业务;各分中心在项目实施中,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公证机构应当参加。

  第十一条 工程招标活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报文件规定程序办理,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没有具体技术、性能要求的项目,在招标的基础上,可采取抽签、摇号、最低有效价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政府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办理。

  土地交易和产权交易中采取拍卖、挂牌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县招投标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应严格执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则和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操作程序进行规范服务,不得从事影响市场公正的任何活动。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进入县招投标中心进行中介服务活动应具备相应资格,在其资质范围内依法进行中介服务。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服从中心统一管理,遵守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 县监察部门对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职能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派驻执法监管室依法查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县检察院按照检察职责,派员对招投标中心的相关交易活动进行检察。

  第十六条 县建设、水利、交通、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等行业监督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在县招投标中心派驻监管室依法实施监督,并建立相应的交易管理监督制度。

  第十七条 县建设、水利、交通监管室,实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场内监督职能,主要工作职责是:

  1.监督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2.受理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投标情况报告的备案;

  3.受理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page]

  4.依法查处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5.外地企业入广备案中标项目经理证书存根、手册管理。

  第十八条 县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监管室)履行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职能,主要工作职责是:

  1.拟定全县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监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

  2.负责全县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批复县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

  3.按年度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指导县级分散采购;

  4.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审核、核算工作;

  5.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6.受理并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有关投诉和举报事项。

  第十九条 县国土资源监管室实施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的场内监督职能,主要工作职责是:

  1.督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方案的拟定并报县政府审批;

  2.负责监督招拍挂文件的实施;

  3.对所有涉及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交易过程实施监督;

  4.受理有关国土资源交易的投诉。

  第二十条 实行监督职能与市场职能分离,行业监督机构应做好规则制订及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管,不直接介入市场操作。

  第二十一条 各行业监督机构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能,严格工作纪律,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对实施的监管行为承担监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强化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快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交易市场有关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制度,对于交易活动主体和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采取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等方式,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宣城市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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