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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办理招标备案须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6 17:25:59 人浏览

导读:

招标人办理招标备案须知及指导方法招标一室一、建设工程项目登记工作操作程序1.建设单位持当年的工程项目立项批文自批文被批准30日内到扬州市招标办办理项目登记手续。2.填写《项目登记表》,并随表附立项批文的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填写、修改以及增

  招标人办理招标备案须知及指导方法

  招标一室

  一、建设工程项目登记工作操作程序

  1.建设单位持当年的工程项目立项批文自批文被批准30日内到扬州市招标办办理项目登记手续。

  2.填写《项目登记表》,并随表附立项批文的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填写、修改以及增加处应采用下划线或斜体形式标明,以便招标办的备案监督,所有文件格式请统一使用A4纸打印(下同)。工程项目需要分期分步实施的,每次办理招投标手续时须附有项目登记表复印件一份,直至该立项计划全部实施完成。

  二、招投标手续:

  1、备案<发包初步方案>

  在工程项目首次发包前,招标人提交整个项目的发包初步方案,可根据工程情况合理划分标段,分步实施,但不得有利用标段划分肢解工程或者规避招标的行为。工程项目需要分期分步实施的,每次办理招投标手续时须附有发包初步方案一份,直至该立项计划全部实施完成。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非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可采用邀请招标,否则须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应将以下资料提交招标办备案:

  (1)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税务登记,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有限责任公司需提供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2、备案<扬州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备案表>

  招标人填写并向市招标办递交<扬州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备案表>。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立项报告已核准可以自行组织招标的,应提供相关文件备案。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应提交招标代理委托书、合同、招标代理资质证书。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经组建招标组织机构(至少具有3人以上长期从事招标业务人员);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3)主要人员具有类似项目招标经验;

  (4)主要人员熟悉和掌握招标业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3、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及报名、资格审查和投标人筛选

  备案的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设计质量审查表(有人防设施的另附人防工程设计审查表)

  (3)工程建设监理(自管)直接发包批准或备案表 (或监理中标通知书)

  (4)招标公告

  (5) 资格预审及投标人筛选方法

  工作程序:

  (1)、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在扬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和扬州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也可以同时在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并在招标办备案<招标公告>。

  (2)、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审查方式条件、投标人筛选方法或者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自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详细写明资格预审条件、申请人须知,资格预审的方法。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如何确定7家及以上的潜在投标人的办法(可采用评分法、抽签法或其他办法),也应按扬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在《资格预审文件》明确。投标申请人应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的条件如实填写资格预审文件,并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将资格预审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达招标人。

  (3)、招标人应在交易中心接受投标申请人的报名(时间不得少于半个工作日)。

  (4)、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条件可以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制定,但不得有以下条款出现:

  ①限制在本地区、本部门内招标的;

  ②对投标申请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的;

  ③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类似垫付工程款要求的;

  ④其它违法、违规的条款。

  4、报名:

  招标人根据招标公告的时间和地点接受报名,填写和备案申请人报名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一览表

  5、资格审查及投标人筛选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及投标人筛选方法中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筛选确定7家及以上的投标人。填写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详细载明资格审查过程、结果、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原因及其它相关内容。在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分别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且告知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不合格通知书。其间不得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的数量和名称。将资格审查报告向招标办备案,并将资格审查结果中不入围的单位在扬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栏中公示。

  招标二室

  一、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2、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3、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国有投资或者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强制要求使用工程量清单),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价;

  4、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5、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6、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page]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办的招标文件范本作为推荐文本,招标人可以修改、补充或重新编制。开标时的评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推荐文本的在招标文件填写、修改以及增加处应采用下划线形式标明,以便招标办的备案监督。招标人非使用条款,应在编制时删除。

  注意:提供备案的招标文件(除图纸外)内容应当齐全。

  二、发标

  招标人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放招标文件和其它资料。具体开标日期招标人在发放招标文件前应主动向招标办咨询,以便确定在交易中心的开标室。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向招标办备案,并在招标文件上注明发放的时间。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分别组织潜在招标人踏勘项目现场。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即开标日)不得少于二十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否则要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期),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三室

  一、投标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投送投标文件时,招标人应当签收。

  二、评委抽取

  不管何种评标办法,均应抽取专家评委(经济类和技术类等)依法成立专家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抽取时间在开标当天,招标人派人当天提前到招标办招标二室办理。

  三、开标

  开标会应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进行,邀请所有的投标人参加,评委不得参加。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当日,招标人应准备数本招标文件、评标报告表格、图纸等资料,并将招标文件于开标时及时送达专家评委。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组织实施,经办人进行现场监督,整个评标过程应在保密情况下进行。评标会除评委会及1-2名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一律离开评标现场,同时,在场人员通讯工具应关闭并由专人保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

  四、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向招标办备案。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五、中标手续办理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报告等所有资料(已备案的除外)按目录(已提供)如实填写后提交招标办。招标办将在5日内审核完毕,其中最后两天作为中标公示日。招标人在此5日内未接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通知,即可办理中标通知书并交纳规费。办理时间即作为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

  中标通知书一式三份,由招标人盖章报送招标办备案后向中标人发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将书面合同订立完毕。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招标人应将合同(连同中标通知书)报送招标办备案,合同内容应与中标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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