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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招投标程序与国际惯例的比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1 06:05:27 人浏览

导读:

我国招投标程序与国际惯例的比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李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外交往日益扩大,我国的基本建设项目利用外来资金的数量逐年增加,这对国家来说是一件好事,使我们本来有限的资金得以发挥更大的潜力,给国民经济的发展

  我国招投标程序与国际惯例的比较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李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外交往日益扩大,我国的基本建设项目利用外来资金的数量逐年增加,这对国家来说是一件好事,使我们本来有限的资金得以发挥更大的潜力,给国民经济的发展增加动力。但是,俗话说:“用(别)人的钱就得看(别)人的脸色”。对于来资金的使用,货款银行都有一套严格的批准和审查程序。因此,如何用好、用活贷款,使贷款的利用既符合程序,又能达到目的,是很有一些讲究的,尤其在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投标方面。笔者由于工作的关系,几年来大大小小的项目也做了近百个,在招投标程序上也略有体会,因此将自己的一些看法写出来与业内人士交流,以利今后工作的更好提高。

  一、 招投标形式

  从招投标形式上来看,似乎不存在太大的区别,无外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2种形式。但是就公开招标而言,国外项目的招标,又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1CB)和国内竞争性招标(NCB)。而国内项目却没有这么复杂,公开招标就是全国范围的,不把投标人限制于某些地区。在这一点上,由于地域范围的不同,不存在可比性。但是,近来国内项目的招标中,公开招标的比例明显呈上升趋势,去年同期公开招标项目占总项目的40%,今年已占50%,建设工程的公开招标率一直保持100%,政府投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项目公开招标率更是达到100%。可见,我们的城市建设发展还是相当快的。

  二、 招投标程序

  无论是何种招投标形式,其程序都大致如下图所示:

  ①招标信息发布→②报名(资格预审)→③编制发售招标文件→④现场勘察→⑤投标预备会→⑥投标→⑦开标→⑧评标→⑨定标

  其中①-③为招标阶段,④-⑦为投标阶段,⑧-⑨为评标阶段。

  我们可以按照招投标程序,就其中国内外做法存在的不同加以分析。

  (一) 资格审查的对比分析

  在这一步骤上,国内外的做法上略有不同。国外的做法多采用资格后审的方法,只要投标人符合招标公告上的基本条件,就能获取招标文件,而国内的做法,通常需进行资格预审。笔者以为国内的做法更具合理性。因为按国外的做法采用资格后审,虽然可以缩短招投标周期,容纳更多的投标人,但招标人为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通常根据工程的不同特点和情形,在招标文件中还设定了一些必要的最低标准,而投标人在获得招标文件之前,并没有获得这方面的消息,这样往往就造成投标人中途退出投标或一些不道德的投标人为了中标而弄虚作假,影响了招投标的正常秩序。

  而在进行了资格预审后,将招标文件发售给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其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既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评标的复杂性,又保证了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尽可能早地退出无谓竞争的行列,避免了大量人力、物力的损失和浪费。当然,招标周期的增长也能提高招标的质量,淘汰掉不合格的投标人并没有降低投标的竞争性,因此说,采用资格预审比采用资格后审更具说服力,一般资格预审都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的评审标准,平等的、无歧视地对待每一个投标人。

  (二) 招标文件编制的对比分析

  其实,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在招标信息发布之前的一段时间已经开始,因为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投标的成败,所以,就如一家生产型企业将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其首要目标一样,招标文件的全面性、完整性和严密性,或者说“不留活口”成为本行业从业人员追求的首选目标。招标文件的表述应清楚准确的阐述工程的名称、地点、结构形式、质量标准、工期、及招标范围、计价依据、及材料采购的要求和责任、时间安排及评标办法等其它有关的条款。此外,在适当的情况下,招标文件还应规定所提交的货物或所完成的土建工程是否和技术规范相一致所需的检验标准、规格和方法。同时图纸应与技术规范文字内容相一致,并应规定两者之间的优先顺序。

  为了有助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编制招标文件,国内外的行业协会都出版了一些招标文件的范本,用于指导不同的招标人能够编制出专业性招标文件。国外的同行在这一工作上显然领先了一步,其范本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而我们国内正紧紧跟上,建设部出版了《建设工程的招标文件范本》,交通部出版了《公路工程的招标文件范本》,机械部出版了《设备采购的招标文件范本》,等。而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在招标文件审核程序上都作了规定,国外项目直接由贷款银行审查,国内项目由招标办及其他职能部门审核后备案。备案的同时招标文件就可以发售,在这一点上国内的做法可说是已经与国际接轨了。

  (三) 投标保证金的对比分析

  在国内程序中,投标保证金通常在购买招标文件时,就已经递交,而在国外程序中,是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的。笔者认为两者做法都可以。国内的招标,原来邀请招标占的比例较多,如果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之后退出投标就有可能导致招标半途而废,况且国内招标要求递交的投标保证金额一般不是很大,而评标周期相对较短,因此,这种方法也为人所接受。国外的招标,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较国内的为多,通常为不低于投标价的百分之二,而由于多采用资格后审,这样就会有相当比例的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后,综合考虑自身的实力和情况而退出投标,且评标周期也相对较长,因此,无论从主客观条件看,都适宜采用目前的方式。不过现在在其他城市,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内招标采用国外招标程序中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方式。

  (四) 标底与成本测算的对比分析

  在招标程序进入这一步骤,应该说是投标人全力冲刺的时候,投标人最主要的工作如计算投标报价、调查市场行情、制定施工技术方案、安排人员、设备计划、编制进度计划等都要在这一阶段完成,并集中体现在投标文件中。在这点上,我市试行的评标办法也正与国际接轨。

  国外的招标人把这项工作交给注册的估价师去做,称为成本测算或工程师的估价,目的在于分析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通常为两种形式,:其一,投标人可能有意对需在合同执行初期履行的工程项目报以较高的价格,以增加项目前期的支付;其二,投标人对于工程量清单中可能估计过低的项目报以较高价格,以便在工程实施时获得较多的调整费用。对于这两种情况,前者降低了承包者完成工程的兴趣,使业主承担风险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增大;后者使得投标人能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使得招投标失去了控制造价的职能。有了成本测算,就能有效地采取措施来减少“不平衡报价”给工程实施带来的危害性。[page]

  我市采取的评标方法就是依据定额标准甲方编制标底占40%,投标报价占60%,综合测算出一个评标标底。再用投标报价与评标标底相比较,在合理浮动区间内,按上浮与下浮的比例所加分值不同(经专家评委会评审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这样做取消了区间限制,减少了废标的可能,避免恶性低标竞争或抬高报价,保护了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同时为了标底更加合理还多次对评标办法进行修正,使得标底能更多体现一种市场因素。避免了标底的泄漏可能引起的串标,保障了建筑市场的有序发展。

  (五) 评标、定标的对比分析

  可以说,国内外招标人在招投标程序处于最关键或即将大功告成的存在一些差异。

  首先,体现在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的组成上。国内的评委会组成已经历了2个阶段,开始通常是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设计单位、招标代理等方面的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逐渐地评委会加入了随机抽取的技术专家,而现在的规定是无论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评委会必须全部由随机抽取的技术专家组成。而国外的评委会一般是由业主的代表(通常是项目管理方面的专家或即是项目经理)、造价专家、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各专业人员组成。现在实行的建设项目法人终身负责制,作为建设单位法人,在决定中标单位时没有以往的一票否决权,在人数上只占1/3,专家评委占2/3,这就需要专家库不断地充实而仅仅局限于施工、设计方面的专家,同时,也应包括各专业的专家,形成有实质的真正的专家库,为甲方的正确决策提供条件。

  其次,体现在评标办法上。国内的招标,通常在投标以前就制定一个较为详细并易于操作的评标办法并发放给每一位投标人,采用较多的是两种方法:一是百分制评标法,制订造价、工期、质量、施工技术方案、信誉等一些评分内容并赋予一定的分值,由评委直接打分,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二是先评技术标,后评商务标的二步骤评标法,技术标评标由随机抽取的专家评审,汇总商务标得分,最高者中标。其优点是周期短,简易操作,特别适用于一些工期短,急于开工的工程项目上,缺点也是周期短,不可能对报价和施工技术方案进行详细评估和分析。国外招标,一般只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一个原则,即“将合同授予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并且具有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通常在开标后,由一个包括业主代表、估价师、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专业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指南规定的步骤,对每份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以确定最后的中标人,这样,显然评标周期较长,但能确保中标人是最富竞争力,同时在商务和技术方面又是相对最优秀的投标人,符合业主和投资方的根本利益。

  第三,体现在标后澄清上。按目前国内的 示方式,往往是在评标结束中标人已经确定的情况下进行标后澄清,使得澄清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而仅仅只是一种承诺,而要求中标人承诺的许多内容又是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且在投标文件中得到响应的。这是招标人防备性心理的一种反映,因为以往的经验告诉他们,招标文件中的一些条款,在工程结算时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而得不到遵守。澄清在这里成了“变了味”的形式,而国外的评标方式,这时体现出其合理性,只要求投标文件中还存在需要澄清之外,就不会确定正式的中标人。

  三、 招投标管理与备案

  国外招投标的管理是以民间为主,由业内人士组成一行业公会或联合会参与管理,保证了其权威性和公正性,政府只是采用一些辅助性手段进行政策上的宏观控制。在这一方面,国内的做法可以说已经吸取了国外的经验,作了较大改动。由原来的管理改为备案制,改变了工作职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自1984年在工程建设中率先试行招标的方式以来,政府相继出台 一系列的管理办法、条例、规定,到目前为止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建立了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并初步形成了管理网络。为国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从1995年起,逐渐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这样一种有形市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把管理和服务结合起来,对保证交易公开、公开、公正起了积极的作用。

  招标投标在市场经济国家发展至今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我国在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以后,为了发展对外招标,积极鼓励国内企业参与国际性投标,在立足实际的基础上,加快招标投标法律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进程显得更加必要和近切。与此同时,由于我国所处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的原因,制度与其市场经济国家不同,所以简单搬国外的作法是不可行的。因此,我国的招标投标方法,应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程序等方面还继续借鉴国际上好的方法,但也应根据我国的实际作出一些特殊的鉴定,从而达到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利益和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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