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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大基本建设工程招标实施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4 11:53:58 人浏览

导读:

浙江工业大学基本建设工程招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招标行为、推行科学决策、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

  浙江工业大学基本建设工程招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招标行为、推行科学决策、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工业大学基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相关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基建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计财处、纪检监察办、审计处、校园建设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之江学院的省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计划、招标方式、投标入围、决标及征地拆迁中的土地、地面建筑物、苗木的补偿和施工管理中材料的价格、补充立项和工程变更的估算、概算等事宜。省发改委基综处、省教育厅计财处的负责人作为学校基建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参与省重点工程的招标、决标。

  小组下设基建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基建招标办),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条 之江学院基本建设工程招标活动遵照本办法。其校内招标项目及其它相关事宜由之江学院负责。

  第六条 学校建立基建项目评标专家库,负责校内招标项目的评审。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由校园建设处负责。

  第三章 招标条件、分类与方式

  第七条 招标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列入“浙江省高等学校投资项目建设储备库”,并已纳入本年度学校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或已完成省、市相应项目审批手续的新增项目;

  (二)资金落实;

  (三)经学校基建招标领导小组同意。

  (四)新增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须报省教育厅确认和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批准。

  第八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按规模大小和项目性质不同,采用不同招标途径和方式: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及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通过省招标办招标。

  (二)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格在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及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通过校内招标。

  (三)单项合同在1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材料、设备采购等,由校园建设处处务会确定发包方式。

  (四)10万元以上需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且需要行业管理部门支持的,或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或经招标失败具有特殊原因的项目,经学校基建招标领导小组同意,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还须省重点办批准后,可采用议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第九条 招标项目一般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基建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或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上述项目,达到省招标办招标额度的,其邀请招标须经省重点办批准。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校内招标项目应当在校园建设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省重点建设工程交易网和校园建设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的施工项目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不得拒绝任何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和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 有特殊专业要求的项目可实行资格预审。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由校基建招标办进行资格初审后,将资格符合性审查结果,报学校基建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入围单位。

  报名单位过多时,可以通过摇号方式产生入围名单。经摇号方式产生的建安等施工单位入围数量一般不少于11家,其他设备采购项目一般不少于4家。

  第十三条 校园建设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由学校审计处审核。通过省招标办招标的,须送省招标办审核、备案。

  工程量清单由校园建设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由审计处负责审核。

  第十四条 建立公开招标的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含土建、安装、装修等分项工程)编制工程参考价制度。对投标单位高于工程参考价的投标报价且没有充足理由的,应作废标处理(除因标底编制错误原因外),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工程参考价的编制,由学校审计处负责。

  第十五条 超过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一律拒收。

  第十六条 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校内招标项目报学校基建招标领导小组,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报省重点办,经批准后,可以采用其它发包方式。

  第五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

  第十八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及定标:

  (一)省招标办监督下,在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组织公开开标。评标全过程遵照《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执行。

  (二)评标结果在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交易网、省重大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大厅和校园建设网站上公示。

  (三)学校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过程及结果通报学校基建招标领导小组。

  (四)中标结果在校园建设网站上公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 学校与投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page]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评标专家发放适当劳务费,费用从基建管理经费中列支。

  (七)开标记录、评标报告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副本、合同书副本等资料送省招标办备案。开标记录、评标报告等资料向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基综处备案。

  第十九条 校内招标项目的开标、评标和定标:

  (一)校内招标项目在学校纪检办监督下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做好开标的原始记录,投标人、唱标人、录标人、监标人员应当场在开标记录单上签名,由校基建招标办留存、备案。

  (二)评标专家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三) 经评标专家组评审,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专家组可以认定为废标。

  (四)如遇有效标少于3家的,评标专家组认为其投标报价具有竞争性,可继续评审。否则,评标专家组有权否决投标结果,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五)评标专家组完成评标后,向学校基建招标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二名合格中标候选人,并排列名次。

  评标结果在学校建设网上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得少于3天,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学校基建招标办、纪检监察办提出异议或者投诉。

  (六)学校基建招标领导小组2/3以上人员到场召开决标会议,根据评标专家组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决标。

  决标会议形成纪要,纪要发送到学校基建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由校基建招标办留存、备案。

  (七)按照第十八条四、五、六款规定,公示中标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书面合同,发放评标专家劳务费。

  第六章 招标工作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条 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活动接受省招标办、省教育厅计财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学校纪检监察办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工作职责,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招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查处。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工作人员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二)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三)与投标人之间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专家组成员:

  (一)系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者。?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客观、公正地评标;?

  (二)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四)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六)对学校纪检监察办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5年12月1日起下发的《浙江工业大学建设工程招标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条款与上级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园建设处负责解释。

  200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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