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导读:
核心内容:财产问题,夫妻很容易引起争吵,为了日后美满的家庭生活,和离婚后分割财产都能够和平分割,那么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就是夫妻间就财产归属进行约定。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范本。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男方:(具体情况)
女方:(具体情况)
男女双方于___年___月___日于焦作市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以名义购买房产一套,为避免双方今后因该房屋产权问题发生争议,经双方充分协商自愿就该房产做出如下协议:
一、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河南省焦作市号商品房(购房合同编号(或者房产证号:____)为:____,发票号为:_____),现协商约定归个人所有,拥有独立的处分权,对于上述房产无所有权。
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上述房产拥有居住权。
三、夫妻双方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若有债务,在谁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河南省焦作市顺达公证处留档一份,自双方签字并就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___女方: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协议书
甲方:**,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乙方:**,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page]
我们甲乙双方是夫妻,我们于**年**月**日结婚。乙方**于婚前即**年**月**日购买了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区**花园**栋**号(房产证号为:湘房地字第****号)的房产。甲乙双方经协商,约定上述房产的全部产权归甲方**、乙方**共同所有,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约定均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甲方:____乙方:___
**年**月**日
相关案例解析:
离婚时将负债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
原告古某
被告付某、丁某
案由债务纠纷
1997年至1998年间,被告付某与原告古某做竹胶板生意,欠古某货款4.2万余元,立下欠据一张。被告丁某系付某之妻,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拥有价值5万元的住房一套及其他财产。2000年6月1日,两被告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约定住房及家具、摩托车等财产归女方所有,债权、债务归男方。对此,付某未告知古某。2001年4月28日,两被告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所有权人为丁某,共有权人为付某。2001年6月6日,被告丁某向银行贷款,抵押担保方为付某与丁某。古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付某归还欠款,丁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付某与丁某协议离婚时,约定房屋、家具及摩托车等财产全部归女方丁某所有,侵犯了债权人古某的合法权益,两被告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遂判决,付某欠古某货款4.2万余元,丁某在房屋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结婚期间夫妻双方的投资比例是否属于财产约定?
[page]
2000年,汪某与吴某结婚。婚后,汪某与吴某各自有自己的工作和收入。2003年,夫妻双方以各自的收入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记载了各自的出资情况:汪某40万,吴某20万元。但两人没有就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在工商登记时,双方也没有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出资属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不久之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8年5月,汪某以与吴某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双方对公司股份分配问题争执不下,汪某认为应按工商登记时的出资比例,自己享有2/3,吴某享有1/3;吴某则认为各占一半。
在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他们对公司的投资比例是否等同于夫妻的财产约定。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书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工商部门进行的股份登记,应视为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在对公司股份进行分配时,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分割,无需变更股份。即对汪某和吴某共同出资成立的公司股份,应当按照双方当初的出资比例处理,由汪某享有2/3,吴某享有1/3。
从本案看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案情]:李强和张美凤于2003年10月21日离婚,离婚时约定李强因做生意所欠吴学军借款5万元由李强个人承担。而对于这5万元的借款,吴学军已经于2002年3月1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时吴学军只起诉了李强,法院判决李强归还借款未果,吴学军于2004年3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后发现李强已经无可执行财产,吴学军申请法院执行张美凤个人财产,理由是这笔欠款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法院答复为不能直接变更被直执行人。吴学军遂起诉李强和张美凤,诉请以撤销李强和张美凤之间关于这笔债务的约定。
[问题]:一、法院是否需要撤销夫妻对其财产的约定;二、法院能否直接追加张美凤为被执行人;三、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问题。
[解析]: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它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当代多数国家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时都是兼采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如法国、日本、德国、瑞士等),只有少数国家不采用约定财产制,实行单一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如前苏联、罗马尼亚、波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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