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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能否作为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2 01:06:11 人浏览

导读:

【案情】2010年2月,李某某因资金缺乏向王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但并未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经王某某多次催问,李某某拒不偿还。后王某某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李某某否认曾向王某某借款10000元,王某某则提供向李某某催款的手机短信及李某某的回信予以证实,王
【案情】
2010年2月,李某某因资金缺乏向王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但并未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经王某某多次催问,李某某拒不偿还。后王某某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李某某否认曾向王某某借款10000元,王某某则提供向李某某催款的手机短信及李某某的回信予以证实,王某某的发信内容为:“李某某,你欠我的10000元什么时候还给我。”王某某收到李某某的回信内容为:“现在我手上没钱,欠你的10000元过段时间再给你吧”。

【分歧】

手机短信能否作为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

第一种意见认为,手机短信不能作为直接证据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为手机短信存在被伪造的可能,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使用,佐证案件的事实。

第二种意见认为,手机短信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手机短信虽然存在被伪造的可能,但是手机短信一经发送人发送,就会在接受人的手机屏幕上直接显现出来,并且相应地会在移动通讯营运商的服务器上被记录下来,手机短信的生成和复制需要借助特定的电子信息设备,对于普通手机用户而言,要想修改手机短信内容存在技术性的困难,可能性不大。除非手机短信被人采用高科技技术手段加以伪造。因此,如果对方提出手机短信系伪造的,那么可让其对该主张采取申请鉴定等方式加以证明,否则可认定该手机短信为属实。

2、手机短信属于书证。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见,合同法倾向于将数据电文作为书证看待。虽然手机短信作为它的介质载体较为特殊,但是它采用文字、符号等表达人的思想这一书证的基本特征和属性并未发生变化,从而决定了手机短息仍旧属于书证。而书证则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综上所述,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徐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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