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婚检误诊赔偿标准
导读:
结婚对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人生中一件最重要的事情,也是我们每个人最开心的事情。但是,并不是每个人都知道结婚前应该做婚前检查,这是为了夫妻双方着想,也是为了更健康的下一代着想。因此,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将关于“医院婚检误诊赔偿标准”这一问题进行介绍。
婚前不一定要婚前健康检查。男女双方可以自愿去市妇幼保健院、户口所在区妇幼保健院或卫生部门做婚前健康检查。结婚当事人可以选择在结婚登记前先婚检,也可在登记后婚检,也可不参加婚检,自愿。虽然是取消了对婚检的强制要求,而变成了一种自主的形式。但是,婚检还是必要的,特别是像一些遗传病、传染病、不宜生育等影响婚姻质量的疾病,只有进行婚检才能真正了解,才能真正自由选择婚姻。不过,法规的制定还必须有社会基础。目前,要求恢复强制婚前健康检查的理由主要就在于新生儿先天性缺陷增多。
从表面来看,不愿意婚检的行为对他人与社会都无害,不应当干涉,但如果婚检真的有益于预防新生儿先天性缺陷的话,那么不婚检就可能会对他人和社会有妨碍。对于那些先天缺陷的新生儿,不愿意婚检的父母是有责任的。国家和社会对于先天性缺陷新生儿也要投入更多的资源。因此,强制婚检虽然对公民的自由有一定的限制,但因为这种行为可能对他人、社会有妨碍,这种限制是合理的。因此,国家要求强制婚前健康检查帮助男女双方获得知情权,并且不牟取利益、为他们保护隐私,那么,即使暂时有些强制,从长远来看,还是有益于公民本身,不算是对自由的剥夺。
1、将无病误诊为有病致当事人精神损害及与结婚有关的财产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赔偿。就精神损害而言,受害人可依侵犯婚姻自由主张赔偿:其一,婚前自由权是内心自由权,属于人身自由权;
2、误诊为有病的行政法后果是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3、误诊为有病可影响当事人的婚姻内心意思;
4、误诊表明医方在主观上有过失;其五,医方对误诊的行政后果明知,也应当预见到对当事人的精神创伤。就与结婚相关的财产损害,受害人可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主张赔偿。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关于“医院婚检误诊赔偿标准”这一问题的全部介绍了。首先,小编介绍了婚前体检是否是强制的,答案是否定的。但是现在有呼声要求强制,那么如果强制婚前体检是否侵犯公民的自由,也是否定的。最后,小编介绍了误诊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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