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应该如何算
导读:
工程款一般来说都是十分巨大的一个数目的,所以在工程验收之后都是要相应的甲方支付工程款的,逾期支付就是有着一个工程款利息的计算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应该如何算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还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作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
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了以下规定:
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2009年,置业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11年,经公开招投标程序,开发公司中标,双方再签施工合同并予备案,约定工程款10亿余元。嗣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工程总价款予以变更。2014年,双方签订结算协议,约定按补充协议,确定最终结算总价款为18亿余元。2015年,就拖欠的4亿余元工程款及利息,开发公司诉请置业公司偿付。关于工程款结算依据,成为双方争议焦点之一。
法院认为:①案涉结算协议系在开发公司退场后,双方针对开发公司已完工程价款数额及给付期限所作约定,系对既存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和清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置业公司与开发公司所签备案合同、补充协议无效,工程价款可参照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②置业公司与开发公司均认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为补充协议,结算协议中亦明确约定以补充协议为依据计算工程款数额,故结算协议确定的工程款数额符合法律规定,该结算协议应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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