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借款应具备的法律条件
导读:
在建工程抵押借款应具备的法律条件
我公司是一家合资企业,目前有一个大的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后续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工程的建设面临困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公司向某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银行在对我公司的资信和经营状况进行了调查之后,同意向我公司发放贷款,但要求我公司提供有效的抵押。我公司的厂房和设备早已设定了抵押,只有这一个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请问李律师,我公司能否就这一在建工程申请抵押贷款?内地有无这方面的禁止性法律规定?如果银行接受我公司的申请,通常会经过哪些程序后才向我公司发放贷款?
对于在建工程抵押,内地并无禁止性的法律规定,相反,依据建设部发布的1997年6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在建工程可以抵押,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抵押人为主债务人;
2、 债权人为具有贷款经营权的金融机构;
3、 主债权的种类为贷款;
4、 担保的贷款须用于在建工程继续建造;
5、抵押人已合法取得在建工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且须将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一并抵押。
如果你公司能够满足上述条件,银行方面可能会接受申请。银行一旦接受申请,首先要作的可能就是委托评估机构对你公司的在建设工程进行评估,对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交付金额、前期工程款投入比例、已完成的工程量等情况进行评估作价;其次,是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再次,向登记机关(国土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抵押的效力。在完成了上述程序后,银行通常就会向你公司发放贷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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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清流县嵩口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清流县嵩口镇
负责人彭长标,该社主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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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7年5月,杨环城和市工商银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规定:杨环城因经商需要,由市工商银行借给杨环城9万元,杨环城于2008年2月前还清欠款,抵押物为杨环城?位于和平路78号的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后,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6月,市工商银行按照合同约定交给杨环城9万元。11月,杨环城在未告知市工商银行的情况下,将已经抵押的房屋出售给许智强,并收取房款7万元。2008年2月,还款期已到,‘但杨坏城拒不还款,市工商银行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环城归还借款和本息。>>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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