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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西安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2 20:18:38 人浏览

导读:

《西安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将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办法》严格规范新增债务;规定债务融资不得突破限额;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不转嫁责任逃...

  《西安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将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办法》严格规范新增债务;规定债务融资不得突破限额;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不转嫁责任逃废债务。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严格规范新增债务 妥善化解存量债务

  《办法》规定,按照省级政府统一发行政府债券的融资机制,市政府对区县(含开发区)政府债务实行总额控制,在省级下达的限额内分配发债额度,把全市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严格规范新增债务,妥善化解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分清政府和企业责任,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照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行为。

  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投资和运营。

  债务融资不得突破限额 统一举借严格担保

  政府债务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方式统一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含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政府债务。全市政府债务融资不得突破省级政府批准的限额。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除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债提供担保。加强对或有债务的风险防控,切实做好监管工作。

  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其违法违规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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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用途 区县债务不予救助

  政府性债务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归还存量债务或优先保障公益性在建项目建设,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竞争性项目和经常性支出。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债务预算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资金既定用途。

  市、区县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市政府对区县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政府性债务实行不救助原则。

  切实履行政府存量债务偿债责任 不转嫁责任逃废债务

  对清理甄别后确定为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的,分类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妥善处理确需政府偿还的债务。切实履行政府存量债务的偿债责任,可申请政府债券置换,无法置换的,必要时可通过资产处置偿还债务。严格控制政府负有担保责任或救助责任债务的举借,确需政府依法偿还的,应依法依规做好妥善安排。

  存量债务未置换纳入预算管理前,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对确已形成损失的存量债务,债权人应依合同约定按照商业化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风险预警强化监督

  综合应用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对区县(含开发区)及市级部门债务进行风险预警,建立债务公开、监督管理和违规责任追究机制。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管,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制度完善和管理规范。

  区县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凡综合债务率高于100%或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两项同时高于100%的,列入风险预警名单,不得新增债务余额,从严控制项目规模。市政府每年约谈风险预警区的区县(含开发区)主要负责人。

  建立财政约束机制,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责任。对不按照规定(或批准用途)使用和管理政府性债务资金的,责令改正,对相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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