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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2 13:36:4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宜兴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对政府性债务资金实行年度计划管理。而偿还管理中要坚持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编制偿债计划,统一筹集资金,及时偿还到期政...

  核心内容:宜兴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对政府性债务资金实行年度计划管理。而偿还管理中要坚持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编制偿债计划,统一筹集资金,及时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政发[2013]42号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3月8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宜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宜兴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融资与债务偿还行为,防范政府性债务和财政金融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债务办),市债务办设在市财政局。

  第三条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府性债务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管理和监督,审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融资计划和年度偿债计划,审议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年度和中长期资金动态平衡方案等。

  市债务办全面负责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和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运行监管,负责编制融资债务预算,控制融资规模、规范各融资平台融资行为和债务偿还等业务,并定期向市人大、市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债务动态,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通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直接举借,以及通过政府信用、提供担保、承诺还款、国有资产或其他政府权益让渡方式等融资形式形成的,以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不得擅自自行举借债务,其债务管理参照本办法,纳入全市统一管理。

  第五条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融资平台,通过国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商业银行、国内外金融机构以及运用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BT模式等为市政府融资形成的政府性债务,以及债务资金使用、偿还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政府性债务资金应当用于列入年度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计划项目,包括:

  (一)农业、水利、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文化、教育、卫生、民政、体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国家和省级建设资金需市财政地方配套建设资金的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其他需要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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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申报程序

  第七条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对政府性债务资金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与财政预算同步编制,并充分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政府可支配财力。

  市债务办根据市政府批准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结合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提出年度融资计划,报市政府批准。纳入年度融资计划的政府公益性项目可申报政府性债务资金。

  第八条融资平台申报政府性债务资金时,需向市债务办提供下列资料:

  (一)政府性债务资金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债务数额、信用形式、来源、期限、利率等;

  (二)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中介机构审验的财务报表;

  (四)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五)还款承诺或担保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等。

  第九条市债务办应对申报政府性债务资金融资平台的财务状况、负债情况、配套能力、偿债能力和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的论证、评估,对专业性强的项目,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报市政府同意后,对融资平台下达政府性债务资金审批意见书。

  第十条实行政府融资与债务资金登记备案制度。融资平台应在借款到账后15日内,持合同副本及还款计划到市债务办办理政府性债务登记手续,填报《宜兴市融资平台政府性债务登记备案表》。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政府性债务资金是政府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占用、挪用、转移。各融资平台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人负责”,并在市债务办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一般存款账户,专项核算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融资平台应当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度,在专户资金限额内申请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并向市债务办提交资金支付的书面申请及证明支付行为真实、合法和必要的支持性文件。经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并报有关领导审批后,才能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融资平台筹措资金在银行形成的存款利息收入,抵减融资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

  对由于政府融资、调拨资金发生的借款利息和财务费用,融资平台应及时递交相关票据,经市债务办审核并报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安排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建立政府性债务资金收支月报制度。融资平台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收支执行情况表、贷款余额表、当月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表纸质及电子文档,报送市债务办。报表应由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实行政府性债务季度例会制度。每季度首月初,由市债务办召集各融资平台,召开政府性债务分析例会。按照年度融资和偿债计划,分析上季度融资和偿债的执行情况,根据本季度资金需求和融资计划,指导、落实融资与偿债任务。

  第十六条融资平台应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审核和工程招投标工作,在项目建设完成,并经市财政局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按照相关规定和会计制度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的财务处理,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融资平台原则上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确因业务需要对外提供担保的,应经市债务办统一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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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偿还管理

  第十八条坚持“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由债务主体按照政府性债务合同约定,编制偿债计划,市债务办统一筹集资金,及时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来源: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偿债资金;

  (三)可以用于偿债的非税收入,包括城市建设发展资金等;

  (四)债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

  (五)经批准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

  (六)债务主体的自有资金和资产处置收益;

  (七)债务主体的其他收益;

  (八)经批准的政府偿债准备金;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来源。

  第十九条不同来源的偿债资金由市债务办统一协调,依据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制定的还款计划,及时偿还政府性债务,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统筹制定政府性债务年度偿债计划,融资平台年度政府性债务规模严格控制在政府当年偿债计划范围内,加强风险约束,提高偿债能力。

  第二十一条统筹安排偿债准备金。由市财政依据支付责任和财力状况计提偿债准备金,用于防范融资平台举债所产生的债务风险。市财政局设立“宜兴市偿债准备金专户”,偿债准备金资金总额按不低于本级财政承担融资平台政府性债务总额5%的要求,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机制,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台帐,对政府性债务实施动态管理,力争把债务总额控制在财政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融资平台应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和偿还实行严格的管理,定期向市债务办反馈政府性债务的使用、偿还和项目效益情况,按时报送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表。

  市债务办应在年度末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政府性债务及偿债情况,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对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额度较大的投资项目或债务主体,经市政府批准,市债务办可以向项目建设单位派驻财务监督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债务主体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债务主体的财务和资产管理,优先和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对所属债务主体使用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市债务办要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逐步构建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建立以负债率(债务余额与当年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债务率(债务余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偿债率(年度还本付息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为重点的债务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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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注销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债务办对融资平台报送的批准文件、借款合同、担保抵押和承诺保证等相关资料,应当做好登记、整理、核销、归档和保管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融资平台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到期借款本息后,自还款之日起15日内到市债务办办理政府性债务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办理政府性债务注销手续,应当提交债权人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效益情况报告,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等资料,同时填写《宜兴市融资平台政府性债务注销备案表》。

  第三十条如遇资产重组、企业破产、合资经营等重大事项,涉及政府性债权债务关系变化的,必须向市债务办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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