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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2 13:31:0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新余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新增举借债务实行年度申报制,对举债项目、数额、成本、效益、用途、偿债资金来源渠道进行全方位的评审论证,政府性债务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只能用于政府投资公益...

  核心内容:新余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新增举借债务实行年度申报制,对举债项目、数额、成本、效益、用途、偿债资金来源渠道进行全方位的评审论证,政府性债务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只能用于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建设。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6日

新余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性债务举债行为,依法管理政府性债务,有效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和偿还,国家和省对政府性债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政府直接或间接承担还款责任的债务,包括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经费补助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用事业单位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委托代建等信用支持,因公益性项目建设形成的债务。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市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按照“控制规模、讲求效益、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坚持“融、用、管、还”相统一的原则,确保维护政府信用和财政运行安全。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本市的债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原则管理,新余市财政金融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金委)作为全市政府性债务的统一领导机构,负责对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决策,统筹管理,批准政府性债务举借计划,决定资金的使用投向,督促相关部门、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各自职责。

  第六条市财金委下设办公室与市财政局合署办公,作为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工作,编制年度债务收支计划,建立与总体规模和债务风险相适应的政府偿债准备金。

  第七条市发改部门负责对市本级政府性债务举借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等方面提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市审计、市监察部门依法对政府性债务使用实施审计和行政监督,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政府性债务举借成本审核等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土地储备融资前置审查等工作,市人民银行负责政府融资平台的信贷规模管理、征信管理及专户开户管理,市银监部门负责监管目录内政府融资平台的信贷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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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债务举借

  第九条政府性债务举借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统一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未列入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的负债建设项目,不得进行项目招投标和开工建设。

  第十条市本级依照规定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项目单位,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政府性债务项目计划报送市发改部门进行审核,市发改部门将审核后的项目报送市财金委办公室进行初选。

  第十一条市财金委每年11月份对市财金委办公室初选的建设项目和投资规模情况,结合本市实际,确定下年度建设项目和投资规模;根据总的投资规模,统筹考虑下年度建设项目的自有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土地出让金以及下年度还贷资金情况,确定下年度融资规模。

  第十二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市财金委确定的融资规模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债务项目单位具体执行年度债务收支计划。

  第十三条政府性债务项目单位举借债务应按要求向市财金委办公室提交还款保证文件。还款保证文件应当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措施,明确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四条政府性债务举债主体应合理安排当年债务资金来源,年度新增债务应尽量以中长期债务为主,当年举借债务平均成本原则上应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第十五条政府性债务融资渠道主要应为银行信贷、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中央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除法律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举债单位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责任方式(BT、BOT等)或委托代建承诺以地补偿等其他变相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第十六条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举债实行总量控制。每年11月底前,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需结合三项债务风险检测指标(债务率、偿债率和负债率)和财力状况以及下一年度还本付息情况,拟定举借建设项目等内容,确定年度举债规模,并报市财金委批准,具体举债时需分项报市财金委备案。原则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律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府性债务应当坚持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原则上只能用于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住房工程等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政府性债务资金实行专户共管制度,由融资平台在银行开设专户,财政部门与融资平台共同管理和监督,并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严格“按计划、合同、进度、程序”拨付政府性债务项目资金。对征收、安置、还本付息等补偿性资金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对工程建设类资金严格按进度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政府性债务举借主体和偿债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向市投委会、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书面报告项目执行进度、资金使用进度及偿债计划落实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市财金委办公室负责开展政府债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对全市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报财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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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债务偿还

  第二十二条政府性债务应当坚持“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政府性债务的偿债主体为举债资金的实际使用人或其他承担实际偿还义务的部门、单位,偿债主体应根据政府性债务项目合同制定偿债计划,筹集偿债资金,负责按期足额偿还到期债务。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制度,并按照政府性债务年初余额的一定比例安排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管理。可将下列资金作为政府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债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

  (二)债务主体的自有资金;

  (三)国有土地出让收益;

  (四)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

  (五)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六)政府偿债准备金的增值收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市财金委办公室对债务主体偿债实施监管,督促债务主体及时筹集偿债资金。债务主体未按期偿还债务的,应根据还款保证文件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视情形由财政部门相应扣减其财政补助或其他资金。如需动用政府偿债准备金垫付的,债务主体应按垫付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用于补充政府偿债准备金。

  第二十五条债务主体到期无法偿还政府性债务的,由担保人承担偿还连带责任;属于转贷的,由转贷机构按照转贷协议履行债务偿还义务。担保人和转贷机构代为偿还债务后,可依法向债务主体追偿。

  第二十六条对已形成的债务,应通过压缩新上项目、调整在建项目融资方式等,置换融资成本较高项目,延长借款期限,优化债务结构。对政府兴办的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等公益性项目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应在锁定债务的基础上,通过土地依法处置、安排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方式提高偿还能力。

  第二十七条开展土地资源整合,建立市、区统一的储备土地信息库,通过确定年度做地计划、收储入库计划、出让计划和资金计划(含融资)等四个年度总计划,增加土地储备,盘活土地资源。

  第六章风险防范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政府性债务监测预警机制,制定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债务率、偿债率和负债率等政府性债务监测指标,并设置每项监测指标的安全区和警示区。应当综合债务类别、债务期限等因素,科学运用债务率、偿债率和负债率等指标,对政府性债务风险进行动态监测、评估和提示。

  第三十条市财政部门每半年对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性债务风险进行统一评估,并将当期风险评估结果作为举借下一期政府性债务的监控依据。

  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后发现存在风险隐患的,市财金委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控制下一期债务余额不得净增加;当债务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已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新增贷款,并采取措施降低债务规模。

  当本期风险评估结果发现存在风险隐患,下一期债务余额确需净增加的,或本期已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下一期确需新增贷款或者净增债务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批后执行:

  (一)属于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由市财金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属于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性债务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运营风险、债务风险管控,及时掌握资产负债率、有效资产率、现金流覆盖率、融资成本率、财政性资金偿还率等,凡债务风险评价指标超过预警值的,一律不得净增债务规模,并应及时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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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三十三条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举借、管理、使用、偿还等情况进行审计,并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对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并将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提拔使用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市本级凡有政府性债务余额的债务单位每月须向市财金委办公室报送政府性债务信息,市本级融资平台公司每月须向市财金委办公室报送会计、债务报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部门每月须向市财金委办公室报送政府性债务汇总信息。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肃追求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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