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股权债权受法律保护
导读:
1月3日,天津高院发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据悉,这是中央出台保护产权的相关意见后,首例从司法层面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
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
据悉,该实施意见2016年12月19日经市高院审委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21日起正式实施,将在天津法院系统的审判执行领域起到法律效力。该实施意见共17条,包括保护产权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原则、产权保护司法政策、产权司法保护机制三个方面。
天津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我们结合天津法院实际,制定了本实施意见。”
首次提出新类型产权概念
该实施意见首次提出新类型产权概念。其第八条规定,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股权、债权和其他新型财产权益。依法审理股东资格确认、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优先购买权等案件,维护各类投资主体的股东权益。妥善审理买卖、借款、租赁、担保等合同类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各类债权。合理确定产权保护边界,维护市场主体的环境生态权、信息资源权、新类型担保物权等新型财产权益。
关于环境生态权,天津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前不久,京津冀三地高院召开协调会,就生态资源协调保护签署框架协议,今后将加大环境资源领域产权的保护力度,其中包括公益诉讼中对环境生态权的保护。
政府不诚信承担赔偿责任
该实施意见还对依法促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做出详细规定。对于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违法履行行政允诺和行政协议造成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损害的,依法判决行政机关赔偿损失。
据天津高院行政庭负责人介绍,以往此类案件多发于政许招商引资、特许经营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等领域,表现为政府签署协议后单方解除或不再履行,受损企业或公民讨说法后,政府可能只是按照以往的协议补偿一下。而根据该实施意见,今后政府需加强诚信建设,因为一旦政府不履行行政允诺或行政协议,给企业和公民财产权造成损害,将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非补偿。
(原标题:股权债权也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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