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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虚假债务骗回已卖房被揭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3 08:48:19 人浏览

导读:

持房女子与表姐制造假诉讼,让法院将房子判到其名下,后被检察官识破花了几百万买了25套房,眼见房市上涨市值千余万了,结果一纸判决下来,这房子要给别人拍卖还债了金明公司的这个遭遇,换做任何人都无法接受:这边买下的房子还没来得及过户,卖家就因欠人500万元债

  持房女子与表姐制造假诉讼,让法院将房子判到其名下,后被检察官识破

  花了几百万买了25套房,眼见房市上涨市值千余万了,结果一纸判决下来,这房子要给别人拍卖还债了……金明公司的这个遭遇,换做任何人都无法接受:这边买下的房子还没来得及过户,卖家就因欠人500万元债务被查封房产,房子还要拍卖来还债,这样一来自己钱没着落房子更没着落。幸好,醒目的检察官敏锐地发现了其中的蹊跷,债主竟然是卖家的表姐,这其中有什么古怪?

  缘起

  几百万买房被转到他人名下

  这事得从7年前说起。房主钟红是广州中穗公司的会计,该公司为开发商承接工程等业务。2006年前后,因开发商无力给付工程款,便用了50套预售房产抵债,其中25套房产的预售登记在公司老板邝先生名下,另外25套登记在钟红名下。

  2006年4月,国有公司金明公司为投资需要,先后与邝先生、钟红签订《转让协议》,约定购买上述50套房产,总价720万。其后,金明公司支付了90%的房款,约定剩余部分在办理房产登记后支付。未料,就在金明公司一心一意等着房子的时候,突然在报纸上看到拍卖公告,自己买的房子要被法院拍卖了!

  原来,2007年11月,市民邓珍向越秀区法院起诉,称其于2006年7月借给钟红5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等,但钟红只还了20万元就再无下文。法院经审理后对二人进行调解,后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钟红返还邓珍620万元,后又裁定查封上述尚在钟红名下的25套房屋并进行公开拍卖,未能成交。

  2008年7月,邓珍向越秀法院书面提出同意以上述房屋以物抵债,于同日与钟红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据悉,当时这25套房的估价已达1100余万元。

  2009年10月,越秀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上述25套房所有权转移给邓珍所有,以抵偿钟红所欠734万余元债务。随后,钟红据此将金明公司已支付90%房款的25套房产过户到邓珍名下。

  眼见到手的房子就要白白飞了,金明公司当然不服气。

  事实上,早在2008年,金明公司就已诉至海珠区法院,要求确认其与钟红之间的购房合同有效,随之被法院支持。但此时,由于越秀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已然生效,25套涉案房产已转至邓珍名下,执行回转已经无法进行了。

  识破

  公交司机何以借出500万现金?

  只能向检察院申诉了。2012年4月,金明公司申诉至越秀区检察院,检察官发现钟红与邓珍竟然是表姐妹,而且两者之间的借贷并无银行账面往来,如此大数额的借贷难道都是现金交易?检察官顿时觉得此案并不寻常。

  查询材料、调取证据、查阅卷宗、询问当事人……事实真相逐渐浮出水面。经查,邓珍是一名公交车司机,并无证据证实她有其他经济收入来源。而据在房管部门、银行及车辆管理调查获得的证据材料反映,在2006年7月邓珍出借500万元给钟红之前,邓珍名下仅有一套建筑面积43.6平方米的公司福利房;调查显示,邓珍并无出借500万元的资金实力。

  另外,双方对于借款也并无任何银行过账记录。对此,邓珍表示,自己有一名在澳洲的亲戚,当时多次入境,带了几百万现金,先后给自己,所以她确实向钟红出借了500万元。随后,经对借款事实进行认真核查,检察官发现,此事除了邓珍提交的借款合同和收据外,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其后,检察官还调取公安询问笔录,通过仔细对比询问、起诉及庭审时的陈述,发现二人对于实际借款的时间、地点、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借款交付方式等具体借款的细节,在双方之间的陈述、自己的先后陈述、借款合同、收据记载的内容等方面,均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最终,检察院经过综合案件全部证据分析,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邓珍确实有出借500万元给钟红的事实。

  检察院认为,钟红、邓珍制造虚假诉讼,随即提起抗诉。广州中院经过再审,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于今年3月作出判决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并驳回邓珍的诉求。

  随后,金明公司就此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成功取回25套房产的合法权益。

  ■提醒

  虚假诉讼小心被抓

  “不少虚假诉讼以调解结案的形式出现。”越秀区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张智缘向记者表示,他们多利用民事案件往往注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并不会严格审查相应证据,往往双方合谋作假。此前,不少虚假诉讼并未严格追责,让不少人铤而走险。张智缘表示,新民诉法明确规定要对虚假诉讼追责,“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中人物及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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