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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效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0 08:49:51 人浏览

导读:

债权的效力债权一般具有下列的效力:受领保持力: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提出之给付将因该“债权”而保有该等给付。此时“债权”即成为债权人保有该给付的“法律上原因”而不会成立不当得利。诉请履行力:债权人于债务人未依债之本旨而提出给付时,得提起诉讼请求债务人

  核心内容:债权人拥有债权,而债务人要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会发生哪些效力?首领保持力,诉请履行力,强制执行力这些效力,法律快车小编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债权的效力。

  债权的效力

  债权一般具有下列的效力:

  受领保持力: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提出之给付将因该“债权”而保有该等给付。此时“债权”即成为债权人保有该给付的“法律上原因”而不会成立不当得利。

  诉请履行力:债权人于债务人未依债之本旨而提出给付时,得提起诉讼请求债务人履行给付。

  强制执行力:当债权人取得法院的执行名义后,可以依据强制执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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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产生的原因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详细】

  ■ 债权的分类

  债权的分类也有不同标准。债的发生原因,本身就是一种债的分类标准。此外,还有以债的主体、标的、执行力、债与债的关系等标准来对债进行划分。

  1、以债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债的当事人双方各为一人的,为单一之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以上的,为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又可根据主体间的关系,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或根据债权、债务能否在主体间分割,分为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

  2、以债的标的为标准,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依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一种是依据债成立时,实际的是否特定化,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3、以债的执行力为标准,可分为自然之债和受强制力保护之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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