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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陈**债权债务纠纷上诉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19 23:20:32 人浏览

导读:

上诉状上诉人:王**(原审被告),男,回族,1957年6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巩义市,回族,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第一监狱西司分狱服刑。被上诉人:陈**(原审原告),女,汉族,1967年7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东街三号附一号。被上诉人:邢**(原审被告),男,汉族,1948

  核心内容:债务纠纷中,通过走法律程序,对一审结果不满,要提起上诉,那么上诉书应该怎样写?债务纠纷上诉状中上诉请求、事实和理所包含的内容有哪些?那么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债务纠纷上诉书标准格式,希望您会喜欢。

  上诉状

  上诉人:王XX(原审被告),男,回族,1957年6月1日出生于XX省XX市,回族,大专文化,现在XX第一监狱XX分狱服刑。

  被上诉人:陈XX(原审原告),女,汉族,1967年7月19日出生,住XX市XXX街XX号附一号。

  被上诉人:邢XX(原审被告),男,汉族,1948年,7月14日出生,住XX市XXX号院X号楼11号。

  被上诉人:郭X(原审被告),女,汉族,1958年1月5日出生,住XXX市XX路XXX号院XXX号楼X单元1号。

  上诉人王XX因与陈XX借款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1年2月20日做出的(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并未查明事实是简单根据推断判决,严重违背了法律的严谨性、关联性、真实性原则。

  一审法院认为,2006年7月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500000、并未出具任何手续,根据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X刑二初字第XX号案件中认定的事实和上诉人承认的事实来推定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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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认为2006年7月上诉人并未向被上诉人借款500000,并且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双方存在合法债权债务的有力证据。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X刑二初字第XX号判决中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中,2006年7月份双方也并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同时XX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XX国资[2007]XX号文件中也有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关于双方资金来往的认定。确定双方在2007年6月并没有资金往来,XX市XX区一审法院以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来推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明显与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自相矛盾,同时与国资委文件中查明的事实也不相符,因此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6年7月并没有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邢XX将债权合法转让给原审原告陈XX,原审被告邢XX还为原审原告陈XX出具借款手续,称上诉人王XX借被上诉人陈XX500000元,用款半年,利息六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上诉人认为,原审原告陈XX与原审被告邢XX系夫妻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外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双方关于债权关系的转让毫无意义,同时原审被告邢XX给原审原告陈XX出具的,原审原告陈XX与上诉人王XX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条也并无法律意义,不应当被认定是合法有效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诉人请求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XX 2011年4月X 日

  附1、上诉状副本三份

  2 、证据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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