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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欠前女友的债,要前妻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19 12:07:35 人浏览

导读:

台海网7月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辽远/文刘奎宁/图)近日,郑女士接到一起来自前夫前女友的起诉,要求她连带偿还28万元“债务”。原告是郑女士前夫的前女友,她在起诉书中说,郑女士的前夫是在离婚前写的借条,因此,这笔借款应该算是夫妻共同债务,郑女士应该

  台海网7月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辽远/文刘奎宁/图)近日,郑女士接到一起来自前夫前女友的起诉,要求她连带偿还28万元“债务”。原告是郑女士前夫的前女友,她在起诉书中说,郑女士的前夫是在离婚前写的借条,因此,这笔借款应该算是夫妻共同债务,郑女士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郑女士说,她根本就不知道丈夫有这笔借款,也不知道他有这么个前女友。怎么能让她来偿还这样一笔莫明其妙的借款呢?前些天,海沧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离婚之前前夫借下“高利贷”

  据原告刘小姐起诉,这28万元,借条上写明的时间是2008年8月13日,这个时间在郑女士及其前夫林先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郑女士的前夫林先生在法庭上说,刘小姐是他的前女友。这笔28万元借款虽然借条上写明的时间是2008年,但其实是早在2004年时,两人恋爱期间,林先生向刘小姐借的。林先生还说:“其实当晚我只是向她借了10万元,但这是一笔高利贷,月息是一角,我从2004年开始,一直都在陆续还款。”尽管是高利贷,但是,最近开庭时,林先生还是在法庭上表示同意偿还28万元给自己的前女友。不过,他也说自己没有能力一次性还款,“我只能每个月还2000元。”

  据了解,郑女士和林先生是2008年4月结婚,2010年6月3日离婚,离婚时,两人还没有孩子。他们说,是因为性格不合、感情破裂,所以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离婚时,他们两人还在《离婚协议书》上写道:婚后无共同财产、债务纠纷

  而刘小姐则是林先生在结婚前的恋爱女友。刘小姐并不认同林先生与郑女士在离婚协议中所说的“无共同债务”。她起诉认为,借条上写的时间就是2008年8月,当时,还在林先生与郑女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这笔债务应该算是他们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所以郑女士有责任和林先生一起连带偿还。

  法院判决前妻无须连带偿还

  开庭时,郑女士并没有出庭,不过,前夫林先生对郑女士还是有情有义,他对法官说:“我向刘小姐借钱,郑女士并不知道。而且,我和郑女士已经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写借条的时候,我和刘小姐是恋爱关系,借款是我个人开支,与郑女士无关。”但是,刘小姐反驳说,郑女士和林先生离婚后还是住在一起,在外人看来,他们二人还是夫妻。对此,林先生在法庭上驳回说,他已经与别的女人再婚并生子,不可能再和郑女士一起生活,原告的说法只是猜测。

  近日,海沧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林先生向原告刘小姐借款280000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刘小姐可以随时要求林先生还钱,林先生应该清偿。针对林先生在法庭上陈述说前妻郑女士对借款的事实不知情,并非用于家庭开支,属于林先生个人债务,应由其本人承担责任。法官采信了林先生的说法。法官认为,刘小姐借钱给林先生的事实虽发生在林先生与郑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该笔债务属于林先生的个人债务,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海沧区法院一审判决要求林先生单独承担这笔借款的还款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刘小姐不服,近日已提起上诉。

  法官释案夫债,未必妻还

  夫债,妻未必要还;而且,父债,子也未必要承担偿还责任。厦门中院一位法官向记者举例说,如集美区的陈女士遇到前夫欠债、她当被告的官司。厦门中院最终判决,她前夫的担保不是为了家庭利益而产生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陈女士无需替前夫还债。

  法官提醒说,丈夫欠债妻子要不要帮忙还?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关键要看两个方面:一是债务的发生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二是借债是否让另一方配偶获益。同样,“父债子还”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律师说法

  哪些情况下,夫债妻要还?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按照该规定,界定一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法定标准是该笔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来共同偿还:1、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购买及装修房屋所负债务或为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2、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如为赡养一方老人所负债务;3、因日常的社会生活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礼金、请客吃饭的开销等;4、从事生产、生活活动所负的债务,但该生产、生活所产生收益必须是归家庭享有。如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经营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专家说法

  如何才能不为配偶债务“买单”?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的个人债务,那么就无须为配偶债务“买单”。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由于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夫妻一方在离婚前恶意举债或虚构债务来多分财产,损害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的情况。因此,作为夫妻一方,为避免或减少在婚前或婚后为对方的债务“买单”,对于不属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证明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明确大额的债务需经过双方同意。

  此外,也应进一步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制度,除保留现有司法解释规定外,还应辅以相关制度设计。比如应当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和公示制度。夫妻财产约定属于内部契约,具有很强的隐密性,除非夫妻一方或双方明确告知,否则第三人很难知晓夫妻财产如何约定,让夫妻一方举证证实第三人具有明知的主观认识过于苛求。因此,可以在婚姻登记机关增设夫妻财产登记机构,这样就为法院确定夫妻债务的性质和责任财产范围提供了依据。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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