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支付新模式--银行付款
导读:
导读:依据《合同法》,施工单位在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后,有权从建设单位那里获得工程款。在施工合同范本的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可以采用按月计量支付、按里程碑完成的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或完成工程后一次性支付等方式。
同时,在施工合同范本中也规定了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支付的违约责任如下:
发包方应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56天内仍不支付,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但是,在现实的建设市场中建设单位往往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而承包商也往往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以至于拖欠工程款现象成为了建设市场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原有工程款支付模式的不足
在目前的工程款支付体制下,由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虽然国家采取了一些有力的措施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支付工程款.但由于建设单位的不情愿心理作怪,还是经常出现拖欠、施工单位为了得到工程款,很多时候要向建设单位有关人员行贿并由此衍生了工程款支付阶段的项目腐败。国家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工程担保,针对拖欠工程款的工程担保主要是指基于承包商要求的业主支付担保,但是,这种担保形式有自己的不足之处。[page]
1.根据国际招标实践,只规定中标人有履约担保的义务而没有规定招标人也有履约担保的义务,这种担保只是应承包商的要求才可能会有的形式。但是目前我国的情况是,承包商为了能承揽到工程不惜超低价竞标,甚至垫付工程款,哪里还有让建设单位提供担保的实力和信心!所以很多时候这种担保是不能实现的。
2.从担保的形式看,不论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还是定金,都很难保证承包商能及时甚至是最终得到工程款。对于保证这种形式受第三方经济状况的影响,如果在工程款还没有结算之前或大部分没有结算之前第三方就破产了,则该形式将毫无意义;对于抵押、质押和留置,这三种形式的抵押物一般是不动产甚至就是在建工程本身,将不动产变卖需要相当的时间和繁琐的程序而且还受买方市场的制约,所以承包商所得到的经常是没有多少现实.
意义的物品;况且,如果在建的工程是道路、桥梁一类的工程,将由于很难找到购买者而使得拍卖变得非常困难;对于定金就更不可取了,相对工程款而言,定金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不足以约束建设单位的行为。退一步讲,即使最后承包商得到了自己的工程款,恐怕早已经由于资金不能正常运转而大大降低竞争力甚至濒临破产的边缘了。
在更多的时候,施工单位是在没有得到建设单位支付担保的情况下施工的,这就更容易造成工程款的拖欠。理论上讲,施工单位可以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以下原因,施工单位经常不敢诉诸法律:
(1)担心影响同建设单位的关系,以后难中该建设单位的标。
(2)担心因为用法律追缴工程款而成为名声不好的企业,会受到其他潜在的建设单位的排斥,进而影响以后在狭小的建设市场的生存。
(3)担心打官司旷日持久,资金迟迟不能到位而影响企业资金流转。
(4)有的时候,局部工程质量不完全符合标准,担心建设单位反击。
由于这些心理因素,使得施工单位经常委曲求全。然而,随着工程款越欠越多,问题就变得越来越难以解决了。而建设单位也经常以此为要挟,要求施工单位按照他们的意思行事。所以,诸如任意的工程变更、献礼工程等问题:工程就产生了。
二、工程款支付新模式的提出
由于原有工程款支付方式的不足,所以本文提出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一由银行直接支付工程款。这种支付形式的具体操作可以表述为:
第一步,由建设单位将拟支的工程款依据工程进度分批次存人指定的银行:银行向监理工程师出具证明。[page]
第二步,如果其他开工条件具备,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证明后可以批准施工单位开工,否则不能批准开工。
第三步,按照合同规定需要结算时,由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进行计量并在支付证书上签字。
第四步,建设单位对监理工程师的签证予以审核。如果认为存在问题,可以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协商后如果达不成同一意见,就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如果认为不存在问题,应该予以承认。
第五步,施工单位凭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支付证书去银行结算。银行验证支付证书后予以结算工程款。银行应该成立专门的机构来完成这项工作:这种支付方式需要有制度作保证。作为建设单位是不情愿将自己的钱先存人银行的,所以需要由法律的强制手段作为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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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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