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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要凭证更要合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4 00:22:35 人浏览

导读:

霍某与左某生是朋友关系,在未发生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霍某以汇票形式借给左某生100万元,事后左某生仅偿还了50万元,并以此票据转让无效拒绝偿还剩余50万元及利息。为追回余款及利息,霍...

  霍某与左某生是朋友关系,在未发生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霍某以汇票形式借给左某生100万元,事后左某生仅偿还了50万元,并以此票据转让无效拒绝偿还剩余50万元及利息。为追回余款及利息,霍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审法院认定二人之间的票据转让系行为无效,判决左某生归霍某50万元,并归还50万元所产生的利息的百分之五十。最高法今天公布了这起典型案例。

  案情

  霍某系铜陵狮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左某生是朋友关系,2012年11月4日左某生向霍某借款100万元(承兑汇票一张,金额为100万元),书面约定借期3个月,借款到期后霍某开始催讨,左某生在霍某催讨期仅还款50万元,余款一直以种种借口未能归还。霍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左某生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左某生认为,霍某与其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霍某从未向左某生交付过涉案的银行汇票,霍某在诉状中要求左某生归还5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霍某给付了汇票,也是无效行为,霍某、左某生没有相关的业务关系,而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应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转让必须以背书交付的方式进行,否则不发生票据转让的效力。本案霍某不是适格的主体,霍某没有证明其合法获得该汇票的,请求驳回霍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9日,安庆市汇创科技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经背书先后转让给铜陵市某茂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有某金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再经空白背书先后转让给某隆铜业有限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铜矿、铜陵狮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铜陵狮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霍某将该汇票出借给左某生,借期从2012年8月3日至2012年11月3日,双方未约定利息。左某生取得该汇票后,该汇票经流转,最终由山西长治郊区某煤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0日承兑。2012年8月31日和2012年9月19日,左某生分别支付霍某10万元,共计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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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霍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霍某提出上诉。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霍某已将涉案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左某生,二人之间的票据转让行为无效,判决撤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被上诉人左某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诉人霍某50万元,并归还霍某该50万元所产生的利息的百分之五十;、驳回上诉人霍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诚实信用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石,被誉为民法的帝王条款,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认定左某生实际收到汇票并归还了部分借款,遂判决左某生归还剩余款项及利息。通过本案,法院弘扬了“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在司法活动中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官表示,银行承兑汇票的流转应当以真实的交易关系为基础,若无真实的交易关系,当事人通过买卖、出借、违法贴现等方式流转银行承兑汇票且未背书的,会扰乱正常的票据流转秩序和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本案中霍某与左某生出借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即属于此类情形,故法院认定该出借行为无效,对于利息损失双方各负担一半。通过本案,法院告诫当事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要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通过合法手段谋取利益。

  (原标题:民间借贷需谨慎 既要凭证更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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