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纪某香为与被告秦某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导读: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7年03月16日
[裁判字号]:(2007)莲民初字第107号
[案例来源]:中鼎网
[案情摘要]:原告:纪金香,女,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尤茂蔚,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元府,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略)。原告……
[案例正文]:
原告:纪金香,女,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尤茂蔚,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元府,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纪金香为与被告秦元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7年1月22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来庆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纪金香的委托代理人尤茂蔚、被告秦元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纪金香诉称:被告秦元府于2004年7月29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上述借款。
被告秦元府答辩称:借款事实。答辩人已于2005年2月5日归还了被答辩人本息计70000元,答辩人收回借条后随手将借条扔在垃圾桶内,结果被被答辩人捡了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根据原告提供并经被告当庭质证无异议的《借条》原件,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借款人在归还贷款人借款并收回《借条》后,会将《借条》销毁,最起码也会将《借条》揉成团后再扔掉;而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完好无损,并无被撕或被揉过的痕迹。被告关于已归还原告借款的主张,并无证据佐证且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相悖,本院不予采信。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贷款人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所涉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通过诉讼的方式催告被告返还,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元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纪金香借款50000元。
案件受理费2010,其他诉讼费用400元,合计2410元,由原告纪金香负担400元,被告秦元府负担20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来庆
二00七年三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何烨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工程债务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进行工程债务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金钱债务属于种类物之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
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应当偿还的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偿还。具体如下:1、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有法定效力,但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去世后,继承了遗产的妻子和子女需要承担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的另一方应当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前,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