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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发股份置入控股房产资产评估时点引争议债权转让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8 02:37:35 人浏览

导读: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日前,建发股份与母公司厦门建发集团签订《资产置换暨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将通过置换会展公司股权及现金的方式控股建发房产。

根据该协议,建发股份以所持有的厦门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95%股权与建发集团所持有的建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44.654%股权进行等价置换。双方同意以截至2008年6月30日会展集团及建发房产净资产评估值的九折作为置换定价依据。

资料显示,截至2008年6月30日,会展集团的净资产评估值为196748.87万元,九折后的价值为177074万元,95%股权计168220万元;建发房产的净资产评估值为418576.59万元,九折后的价值为376718.93万元,44.654%股权计168220万元。

此外,建发股份还将以现金购买建发集团所持有的建发房产10%股权。根据协议,仍以截至2008年6月30日建发房产净资产评估值的九折作为股权转让定价依据,10%股权计37672万元。建发股份同意于本协议生效日起一个月内将现金支付给建发集团。

在该项资产置换暨股权转让完成后,建发股份将控股建发房产,持有其54.654%股权,同时,不再持有会展集团的股权。

点评

评估时点为什么定在半年前?

对于这桩交易的赔和赚,其评估基准日让投资者心存疑惑———评估时点为什么定在半年前呢?

众所周知,2008年6月份左右,正是中国房地产发展的“高潮”时段。从那以后,受各种因素影响,房市就一天不如一天了。同样的一套房子,半年前什么价?现在什么价?房市“良辰美景”不再,房企价值沦落到什么地步,当事者自己心里清楚。 公告说,“双方同意以截至2008年6月30日”的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不知公司出于何种考虑?

显而易见,基准日不同,导致评估增值率也不同。评估报告显示,建发房产的评估增值率高达155.74%!——— “经评估,建发房产账面价值1,636,724,555.57元,调整后账面价值1,636,724,555.57元,评估价值 4,185,765,924.64元,增值155.74%。”

算它九折,也超过140%。

其实,打折本身,就暴露了评估者的某种心虚,毕竟房市下行是大势所趋,大白天下,不好无视的。

为什么增值这么多,报告中倒是有一番解释,摘录于下:

“评估增值部分主要为流动资产项目和长期投资项目,主要表现在建发房产本部与其下属投资公司在存货科目核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评估增值。”

“其中流动资产主要增值原因为:近几年来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基准日地价较之企业取得土地时有较大的涨幅,导致产生评估增值。”

“长期投资主要增值原因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评估,评估值中包含了项目开发至基准日状态企业应获得的利润,但由于企业并未对开发项目进行实际转让,这部分利润并未在会计账册上体现,导致评估值和账面值对同一项目的价值口径不一,产生评估增值。”

不过,联系评估时点的选择,投资者能满意这样的解释吗?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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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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