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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隐藏土地交易暗道判决书债权转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7 15:15:37 人浏览

导读: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谢云发觉得不能接受的是,在他多次公司股权转让后,把公司的西货场地块土地所有权也给转了出去。如今,他试图通过法律的途径要回这块土地的所有权。但他发现,关于公司股权转让是否包括土地开发经营权的转让问题,至今法律上仍存空白。
事实上,在二级市场土地转让上,房地产企业之间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而实质性的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和专卖的现象极为盛行,被称为公开的秘密。
本案中此前针对一系列复杂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问题几次开庭审理,简单说都是为了一块地。
股权转让纠纷暗藏隐患
然而单凭昆仲置业的实力无法支付土地出让金,谢云发开始考虑以引进投资方的形式来融资,但也从此埋下了隐患。谢云发为了偿还公司债务,在其妹妹谢俊英、妻子白慧琴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二人股权转让出去。
2005年4月14日,昆仲置业发生股权转让:出资人谢俊英、白惠琴的股权被全部转让,谢云发的股权部分转让。股东分别变更为谢云发、市政公司和康森公司,各占公司43%、47%和10%股份。
2005年11月15日,市政公司退出昆仲置业,将其占昆仲置业47%的股份转让给谢云发。再次股权转让后,昆仲置业股权比例变成:谢云发90%、康森公司10%。
两天后,2005年11月17日,谢云发、康森公司、苏永强、杨睿、市政公司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六方协议),谢云发把自己所占的90%的股权全部转让苏永强,康森公司将所占的1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杨睿。经过一系列错综复杂的股权转让,2003年签约的西货场地块归属仍然是争议的焦点。
六方协议由此也引发了纠纷,并暴露出了股权转让背后潜藏着的土地转让问题。
双方的纠纷源于股权转让的附带条件上:1.昆仲置业公司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5日内,苏永强向谢云发支付转让费900万元;2.西货场地块地上物迁工作完毕,而且昆仲置业公司已取得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以最后取得证件的时间为准)后5日内,苏永强向谢云发支付转让费800万元;3.西货场地块项目施工达50%,即建到地上二层时,苏永强向谢云发支付转让费1200万元。
对于苏永强已给付谢云发股权转让费的金额,双方各执一词。同时,六方协议中,谢云发还需承担昆仲置业的债务,以及约定由谢云发承担的拆迁义务和泵站改造义务,所需资金甚至超出了股权转让费3000万元。为解决公司资金燃眉之急的谢云发发现,3000万卖掉的不仅昆仲置业公司,对那块价值2.8亿元的西货场地块,他也一并失去了控制权。
在签订六方协议的第二年即2006年,谢云发将苏永强告上法庭。
是转让股权还是出卖土地使用权?
2006年11月天津市一中院对此案进行受理。谢云发请求撤销六方协议,在起诉理由中,谢云发提出六方协议转让股权的数额是100%,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转让土地使用权,该转让违反法律及《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系无效。另外谢云发认为,西货场地块价值2.8亿元,以3000万元转让,显失公平。
被告苏永强在辩诉中表示,六方协议约定的是昆仲置业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问题,而非公司对所开发之地块予以转让的合同,涉及的价款针对股权转让,并非针对土地转让,不存在违法之处。另外,在签订六方协议进行股权转让时,昆仲置业公司未交齐西货场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尚未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所以该宗地块不能作为昆仲置业公司的资产进入审计报告。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标签:推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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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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