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共同债务的免除
导读:
离婚共同债务的免除
李某一年前向我借钱开店做生意,当时的借条是李某签字的,但是店是他们夫妻在经营。可是一个月前店里的生意不好,他们就把店给转让了,我让他们还钱他们以没钱还为借口。现在他们夫妻还协议离婚,他们家仅有的一套房子也给了李某的妻子。我再次让李某还钱,李某以没有任何财产为由不愿意还钱。可是他们夫妻两已经离婚了,他们还是夫妻的时候的共同债务李某的妻子要不要一起承担?我可以向她要求还钱吗?
中顾网律师解答:
一方婚前所借款项,确系用于两方婚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最高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应如何认定其性质;
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夫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负担问题作出约定或判决,对债权人是否有影响;夫妻离婚后如何承担债务以及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该解释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所以,离婚协议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由于处理婚姻关系不允许第三人参加,债权人往往对他们处理夫妻财产,特别是对外债务不知情或者不能表达自己意见,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如果离婚协议并不是故意逃避债务,夫或妻就共同债务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向原配偶追偿。
离婚共同债务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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