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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及权利义务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8 01:03:5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及权利义务是怎样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是第三人,债务人是否有独立请求权在争论的焦点。下文是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相关详细内容...

  核心内容: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及权利义务是怎样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是第三人,债务人是否有独立请求权在争论的焦点。下文是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相关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可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法院也可以通知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这一规定明确了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是第三人。然而对债务人是否有独立请求权在理论上仍有分歧。相关人士认为,债务人作为第三人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取决于其意思表示的内容。

  至于债务人通过什么途径成为第三人并非关键,因为即使是被动地列为第三人的债务人,也可以提出其独立的诉讼请求。具体情况分别如下:

  (一)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若债务人对债权人、次债务人没有提出诉讼请求,而仅是对债权人、次债务人的请求提出抗辩、异议,或者支持其中一方的意见,则此时的债务人无疑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按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66条的规定,债务人没有管辖异议和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撤诉的权利。

  《意见》第66条还规定“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当债务人被判决直接向债权人或次债务人承担债务责任时,可以提出上诉。

  然而在代位权诉讼中,一般只判决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债务人无需承担支付责任。但由于代位权诉讼的特殊性,债务人实际上是以失去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方式,来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责任。

  这种情况下,如不允许债务人上诉,则债务人对债权人代位权的异议就得不到二审程序的充分保障,这对债务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因此,建议对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时的权利作专门的司法解释,规定没有支付义务的债务人也可以就债权人的代位权,提出上诉,甚至申诉。

  (二)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债务人无论是主动(起诉、申请),或者被动(被债权人要求、法院追加)地参加代位权诉讼,成为第三人,都可以按《意见》第156条的规定,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对债权人或次债务人提出独立的请求,以抵销债权人的债权,或争取直接取得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利益,避免因债权人的代位权请求败诉而导致自己对次债务人的请求权丧失。

  此时,即使是原来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债务人,也会转变地位,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与其他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

  有独立请求权的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请求如果成立,例如与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抵销,则导致代位权数额的减少或代位权消灭。在代位权不成立的前提下,债权人当然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提出独立的请求却可以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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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并不是起诉债务人,而是直接起诉次债务人,其实体权利指向次债务人而非债务人。债务人虽有可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代位权诉讼,但对债权人不承担实体义务。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关管辖的约定,因双方未有实体权利的请求而不对代位权诉讼产生影响。

  当债权人、债务人双方之间有实体请求发生时,例如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同时,又起诉债务人,或者债务人起诉债权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纠纷案件应按管辖、仲裁协议处理,而代位权案件仍由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但按《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及原则,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应中止审理,以等待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结果,以确定债权人主张的权利是否成立、债权数额多少等情况,才能继续审理代位权案件。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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