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产生代位权吗
导读:
核心内容:尚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产生代位权吗?有人认为,尚未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不能产生代位权,也有人认为可以产生代位权。各自持有不同理由依据,究竟哪个更有说服力?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为债权人的权利,《合同法解释(一)》于第11条进一步规定了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此条件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只有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确认的债权,才能视为合法债权,才符合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其他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不能视为合法债权。
另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实质要件,应该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审查和确认,在当事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只要能提供证明债权存在的一般证据,如合同、欠条等,法院就应该受理。
我们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只需向法院提供一般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不应仅限于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或仲裁确认的债权。
主要理由是:
(1)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一)》虽然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合法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但该债权合法应该是法院受理代位权诉讼后,在代位权诉讼中审查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否成立时应审查的内容,并非在立案受理时应该审查的内容。
法院受理代位权纠纷案件,应该如受理其他民事案件一样,只对有关证据作形式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存在,法院就应立案受理。至于该债权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合法,应在代位权纠纷审理过程中进一步审查确定。而且,债权债务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债权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按照民事行为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可以随意设定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设立某种债权债务关系后,在未被司法机关确认无效前,虽然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应认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行使代位权。
(2)便于债权人及时行使代位权,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在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当事人的债权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审理确认,如果将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限定于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的债权,则代位权适用的范围非常狭小,不利于当事人通过行使代位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如果只有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债权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那么债权人在提起代位权诉讼前必须先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确认之诉对债权进行确认,无疑会延长代位权诉讼的时间,大大增加代位权诉讼的成本。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一)》已经对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条件、对象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如果再规定债权必须是经过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确定的债权,那么代位权制度的作用将受极大的限制,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3)从《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和第18条内容分析,可以提起代位权之诉的债权应该包括未经法院审理确认的债权。
《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13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13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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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未经法院审理并且判决确认的债权,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另外,该解释第18条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该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既然债务人可以对债权提出异议,则该债权应理解为没有经过法院审理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债权,因为如果该债权经过法院的审理或仲裁机构的审理确定,法院无需再进行审查。
(4)代位权诉讼的有关程序,可以保障债务人的合法利益,没有必要再对债权人的起诉条件做进一步的限制。
合同法规定代位权只能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而且在《合同法解释(一)》中还规定了债务人对债权提出异议时,法院应该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裁定驳回代位权人的请求。该程序可以保障债务人不会被对其没有合法债权的代位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从而保障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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