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管辖地怎么选择
导读:
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看,人民大众对生活的要求是越来越高,对社会服务的质量保障也日趋提升。对于社会福利,我国更是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放眼社会,债权人撤销权的现象已经不再稀奇,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管辖地您了解多少呢?对于债权人撤销权管辖地怎么选择呢?那么,接下来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带来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
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法律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意债权人的撤销权如同其他撤销权一样,应有除斥期间。债权人自应于权利行使期间内行使,否则,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即消灭。依《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其中一年与五年皆为除斥期间。
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在1999年《合同法》颁布实施将近十年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新情况,在其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中,又规定了三种债权人有权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情形:1、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2、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3、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至此,在我国法律框架内,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增加到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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