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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1 03:22:1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撤销权行使的范围要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从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里的一年内不适用延长、中止和中断...

  核心内容: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撤销权行使的范围要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从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里的一年内不适用延长、中止和中断的规定。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撤销权的性质

  通说认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行使效果以及行使期间等均由民事实体法规定,故属于实体上的权利,但究竟属于何种性质,有以下四种学说:(1)请求权说,认为撤销权的本质是由债权人请求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益的第三人返还所得利益的权利;(2)形成权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在于依债权人的意思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溯及的消灭;(3)折中说,认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两种性质,撤销权的行使,一方面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归于无效,另一方面又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恢复到行为前的状态;(4)责任说,责任说是形成权说的发展。认为债权人并不需要请求受让人返还利益,即将其视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申请法院对其强制执行。对于这四种说法,笔者认为,现有的法律关于请求权的规定不能解决为什么在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合法的情况之下,受让人还必须返还财产的问题。而形成权虽然撤销了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但是如果债务人怠于请求受让人归还财产,债权人还得另外行使代位权。所以,相比较而言,折中说比较能够全面地表达出撤销权兼具形成权和请求权两重特点的性质。

  二、撤销权的行使

  (一)撤销权行使的时间

  必须是在债务人负债之后,但是不一定要债务已届清偿期。只要在债权人已经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债务人在尚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采取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有证据证明该行为已经增加了债务人的消极财产或者减少了债务人的积极财产从而侵害到了债权人的债权就可以,但是对于怎样才算是侵害到债权,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债务超过说,瑞士日本采取此说。另一种是支付不能说,德国奥地利采取此说。根据中国民法相关规定,这里并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是否侵害到了债权应该由债权人来举证,是否超过债务只要看债务人处分的财产是否超过了其资产,其剩余资产还能否支付债务。而债务人可以从公共服务机构获得相应的数据,如果采取支付不能说,则还要综合考虑该债务人的信用等很多其它因素。对于债权人来说,举证更加困难。因此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角度考虑,笔者认为应该采取债务超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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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合同法》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但未明确该债权指的是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还是撤销权人各自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们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这样看来撤销权人的行使范围限定在自己的责任财产。但是,撤销权设立的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所有一般债权人利益,提起撤销权人对恢复的责任财产无优先受偿权,若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限于撤销权人的债权范围,无助于撤销权目的的实现,不符合立法本意。因此,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该针对所有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三)撤销权行使的费用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四)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应当注意的是,此处的一年和五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因此不适用于延长,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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