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债务重组法律问题
导读:
有关债务重组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常用的方式
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应结合公司的具体实际以及债权人和债务本身的特点来进行。债务重组的目的首先承担损失,然后盘活资产。而盘活资产也是债务重组的根本目的。债务重组无论是通过外部重组 还是通过内部重组 ,均必须考虑对上市公司债务结构和经营结构的调整,而且还要充分认识到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往往是多种债务处置模式的综合使用方能达到目的。
1、债务转移
所谓债务转移是指目标公司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相对于债权人来讲,就是一种债务转移。该第三方一般是目标公司的关联企业或是有意对目标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然后入主目标公司的其他企业。对于目标公司的债权人来说,对应地是一种债权转让,一般由第三方出资购买债权,并由第三方承接对目标公司的债权。当然,作为购买债权的对价,第三方可以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权利进行支付,甚至可以以其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者对外债权与购买债权进行置换。如果第三方购买债权后,其自身对目标公司的债权人享有到期债权,第三方可以向负债企业的债权人主张抵销。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债务转移的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而且,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与主债务应一同转让,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转移债务后,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且,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与债权应一同转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另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债权或者转移债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比如,外债的债权转让必须到外汇管理局办理重新登记。又比如,根据对外贸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10月26日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可以向外商转让其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债权,转让前须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实践中很多债务重组行动,都由债务转移开始,并被经常采用。比如郑百文重组案中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由三联集团公司以3亿元的价格向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其对郑百文的部分债权约15亿元,并在购买后将该债权全部豁免。再如上市公司济南轻骑的债务重组方案也是通过实施的债务转移方式。我国的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经常会将不良债权转让,甚至为此举行国际拍卖。很多外国投资者抓住时机,从购买中国的不良债权入手快速进入中国市场。
2、债务抵销
所谓债务抵销是指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就相互之间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行为。如果双方的债务数额不相等,对尚未抵销的剩余债务,债务人仍有清偿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是为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是为合意抵销。抵销有利于节省清偿债务的费用,并保障债权的及时实现。在债务重组实践中,债务抵销经常结合债权转让这种重组方式配套运用。比如,a公司为拟进行债务重组的目标公司,b公司为其母公司,c公司对a公司享有1000万到期债权,b公司对c公司又享有800万到期债权。现进行如下操作:第一步,b公司将其对c公司的800万到期债权等值转让给a公司。经该项转让,a公司享有对c公司800万的到期债权,b公司享有对a公司800万的到期债权,b公司与c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第二步,将c公司对a公司负有的800万到期债务与a公司对c公司负有的1000万到期债务中的相应部分相互抵销。通过债权转让和债务抵销这两种方式对a公司的重组, a公司对c公司的到期债务减少至200万;至于a公司对c公司的800万债务,由于b公司是a公司的母公司,可以得到减缓甚至延期。通过上述操作,减轻了a公司的负债负担,达到了债务重组的目的。实际上,债权转让与债务抵销结合运用的债务重组方法可以找到明确的法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3、多重方式
实践中,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往往会比较复杂,很难说直接通过某一种方式的运作达到债务重组的目的。为此,使用较多的还是通过多种方式的并用,如通过延长债务的偿还期限、同时减少相应的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支付一定比例的现金同时转移部分债务于第三人等等。根据不同的债务条件选择不同的方式,以最大限度地追求债务重组的利益最大化。
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已经越来越引起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其在上市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选择好恰当的债务重组方式、运用好债务重组也成为在我国目前特殊时期对上市公司改造的有力手段。
债务重组的法律意义
(一)债务重组的法律属性
前已述及,债务重组从本质而言, 是一项法律活动, 其是旨在通过一定的方式改变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人)之间原有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过程。 例如, 以资产清偿方式进行的重组, 是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变更债权、债务合同并依约履行的行为; 以债权转股权方式的重组, 将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转变为股权投资关系。
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进行的重组, 则是对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原有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变更。至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重组协议及其履行过程, 其法律属性更是毋庸置疑的。另一方面, 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重组这一缔约过程的核心是双方间重新进行的债权、债务确认。而该确认本身就体现着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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